【漫聊政采】评审专家参与子公司投标的项目,需要回避吗?
评审专家参加车辆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评审,最终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是评审专家就职公司的子公司,被质疑应在评审中回避,那么,是否需要回避,本期【漫聊政采】通过动漫视频的方式来进行解答。
小黄:小张,我作为评审专家参加了一个车辆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但是有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说我应回避。
小张:小黄,为什么让你回避?
小黄:质疑里提到,中标供应商是我就职公司的子公司,说我与中标供应商存在高度利益关联关系,应当予以回避,我也不知道这种情况到底需不需要回避?
小张:这个我也不太清楚,咱们去问下易博士吧?
小黄:好的,咱们一起去请教下易博士。
小黄、小张:易博士,想请教个问题,我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子公司投标的项目,需要进行回避吗?
易博士:不需要回避。《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子公司在人事管理、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各自享有自主权利。如果你与中标供应商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母公司未担任管理人员和股东,则与中标供应商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小黄:我在母公司只是一位普通职员,与中标供应商不存在劳动关系。
易博士:如果是这样,那确实不需要回避。198号文第十六条规定了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不属于这三种情形就不需要进行回避,另外,如果评审专家参加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小黄、小张:感谢易博士的解答。
易博士: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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