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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过程中,如何认定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022-11-30 21:16:28

“采购过程中,如何认定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如何区分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违法?”这些是业内人士向政府采购信息报提出的疑问。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所以明确“重大违法行为”这一概念对于供应商来说至关重要。

针对这个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大同市政府采购科问丽荣。在她看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到的“重大违法记录”要求对供应商的罚款数额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过去对于“较大数额罚款”没有统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但是2022年2月8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即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重大违法记录,其中重大违法记录可以简单概括为“3+1”,即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在内的三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如果供应商受到刑事处罚,则一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如果是受到行政处罚则要判断是否属于上述三种类别。《意见》出台后,“较大数额罚款”有了统一的认定标准。

此外,重大违法记录与严重违法记录不同,严重违法记录是财政部门对供应商做出的处罚。比如,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或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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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郝帮滔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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