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人民医院新院建设--配电(含发电机组) 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X-2022-ZC72] 投诉处理决定书
泰和县人民医院新院建设--配电(含发电机组)
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X-2022-ZC72]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ZX-2022-ZC72
二、项目名称:泰和县人民医院新院建设--配电(含发电机组)工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江西省上田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江西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内二号厂房)授权代表:
曾斌联系电话:
1837069****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江西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内二号厂房)被投诉人
1:
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
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财贸大厦旁2层楼办公室101室联系人:
杨女士联系电话:
0796-8831066被投诉人2:
泰和县人民医院地 址:
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胜利路248号联系人:
林先生
联系电话:
1517083****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9月6日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标准中评分细则技术部分中的框架断路器、双电源、塑壳断路器、电容器、电抗器等评分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清单中并没有采购框架断路器、双电源、塑壳断路器、电容器、电抗器等,这些只是低压柜中的元器件,用设备中的元器件参数作为依据,不能体现整个产品的真实性能,应该以主体设备参数作为加分项。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清单中设备型号与图纸型号不符,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清单中变压器型号是SCB11,图纸中变压器的型号是SCB13;采购清单中低压柜型号是GCK,图纸中型号是GCS,采购清单中的型号要求与图纸不符。
投诉请求:
修改不合理内容,重新招标。(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
投诉不成立。招标文件明确了核心产品,该加分项是核心产品的重要零部件,为择优选取产品,设此加分项,该加分项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息息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之规定,并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2:
投诉不成立。招标文件明确指出“如招标文件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以施工图为准”,且第二次招标文件清单已经更改为和图纸一致。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2年9月23日,本机关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涉及的内容及资料共同进行了调查核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
投诉成立。投诉的评审因素涉及的为采购清单中的低压配电柜中的重要零部件,但该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投诉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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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成立。经核实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的变压器型号为SCB13,与图纸中变压器型号SCB13一致。但是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的低压柜型号仍为GCK,与施工图纸中的低压柜型号GCS不一致。虽然招标文件已明确“如招标文件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以施工图为准”,但是潜在供应商提出了质疑及投诉,就应该进行修改或澄清。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和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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