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成都市双流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银河路166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11月在代项目管理服务中心筹备组租赁相关办公必需品过程中,租赁了11台台式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2021年通过内部比选程序先后四次共采购6.886万元的办公家具。“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办公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均在《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川财规〔2020〕11号)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内,你单位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上述采购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情况说明、区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双审移〔2022〕3号)的“审计取证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由你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财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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