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公寓书桌组合家具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2-J1-002002-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广西凯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莉 联系电话:13681802653
授权委托人:陆振雪 联系电话:13657833097
邮编:541199
地址:临桂区临桂镇世纪大道桂林奥林匹克花园西班牙街区巴塞香墅36幢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公寓书桌组合家具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2-J1-002002-GLJC)”项目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2年8月23日11:0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单位,并经过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标书文件第23--24页中要求(多层板板材抗菌防霉性能需符合GB/T 1741-2020 《漆膜耐霉菌性测定法》: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黑曲霉、黄曲霉、腊叶芽枝霉、宛氏拟青霉、桔青霉、绿色木霉、出芽短梗霉等级符合国家标准。投标时需提供投标人或产品生产厂家 2020年1月1日以来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符合要求(标准)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文件中要求出具的检测报告,经核实,该中标公司:广西盛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并未做该项检测,属于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我司向(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广州工业微生物检测中心、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等、)能提供这类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分别做了了解,同时也在该网址进行查询,并没有为广西盛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出具该份检测报告,详见如下图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质疑事项2:中标人广西盛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报价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广西盛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1287936元,该报价远低于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害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质疑请求
请求:恳请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广西师范大学的相关负责领导对以上两项质疑内容认真核查,给各投标商一个公平公正竞标的机会。
三、质疑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
1.贵公司所提供的两张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的网站截图并不能佐证质疑事项。(1)广西盛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并不是检验检测机构,因此无法在国家质检中心名录中查询到该公司的相关内容。(2)贵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认证结果综合查询”中查询的内容是该企业获得的认证,并不能查询到检测报告相关内容。
2.广西盛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该检测报告为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BYT22S90711624,经与采购人核实,广西盛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该份检测报告的原件交予采购人核验,且采购人在该检测报告上所述检测机构的官网上查询不到该编号的证书信息,怀疑中标人涉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来谋取中标。
3.根据采购文件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中第6点“签定合同时,中标供应商须提供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投标人或产品生产厂家2021年1月1日以来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符合要求(标准)的检验报告原件。如有任意一项不符合的,视为实质不响应文件要求,其竞标无效,按虚假应标处理,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的规定,采购人认为中标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原件,其竞标无效,按虚假应标处理,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综上,虽然贵公司对该质疑事项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但是采购人在向中标人核验检测报告原件时未得到合理的回应,采购人认为该检测报告存在造假嫌疑,因此,该项质疑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
经核实,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审办法 四、特别说明 评审时,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的规定,原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已就广西盛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最终报价要求该公司做出书面澄清或说明,广西盛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报价说明,评审小组最终认定广西盛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最终报价合理。贵公司仅根据成交供商的最终报价就得出该报价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判断,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质疑成立,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定,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未能按采购人要求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检测报告原件进行核验,其竞标无效,按虚假应标处理,另行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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