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7种情形评审专家该回避吗?来看财政部答复
本期,政府采购信息网整理了财政部国库司针对网友问题的7个答复,希望对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是否需要回避的疑问有所帮助。
一、留言编号:6426-3669592的网友提问
我司接受了一批课题研究项目的采购代理工作,资金来源均为同一批财政资金,金额并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因为课题数目较大(共19个课题),采购人为了提升采购效率将这批课题分为了四个项目(下面简称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项目四),并组建了四个评标委员会分别同时对其进行了磋商,现出现问题如下:1.项目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一位评委的所在单位对项目三进行了响应,这位评委是否应该回避项目一的评审工作?2.在多包项目中,评委到底是按项目进行回避,还是按标准进行回避?或者仅仅需要遵守公平原则,对其利益有关的标准进行回避即可?
国库司答复:评审专家与所评审的采购项目(分包)的供应商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无需进行回避。
二、留言编号:6392-3652892的网友提问
下级独立法人单位公开招标购买设备,上级预算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否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是否需要回避?
国库司答复: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下级独立法人单位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回避情形的,可以参与下级独立法人单位公开招标评审工作。
三、留言编号:5932-3645477的网友提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抽中的评委之一是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如果该同志参加了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是否有效?
国库司答复: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四、留言编号:1603-3635621的网友提问
请问政府采购中,已作为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能否评审同一项目的采购?是否需要回避?
国库司答复: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对参与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评审做出禁止性规定。
五、留言编号:8482-3588581的网友提问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的4位评审专家中,出现以下情况,问题一:甲乙二人或更多人均为同一单位人员,是否需要回避?问题二:夫妻双方均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需要回避?问题三:夫妻一方在代理机构工作(假设为男方),一方为评标专家(假设为女方),如遇代理机构工作的男方开展招标代理工作,而女方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是否需要回避?
国库司答复:问题所述情形均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六、留言编号:5498-3452181的网友提问
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张某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之一(非采购人代表),同时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作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同时以A公司名义在B公司中持股8%(非最大股东)。请问该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之一?如是,认定其属于《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兜底条款是否可行?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该回避的情形“(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您反映的情况,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持股8%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七、留言编号:4257-3275953的网友提问
1.国家公职人员如与采购项目没有利害关系能否作为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我们碰到一个问题,在代理一个采购项目过程中,随机抽取到了财政局人员为本项目评审专家(不是采购监管科室人员),公管局人员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为由要求回避,我们认为虽是财政人员但不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人员且依法取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又与本项目采购人员与潜在供应商没有利害关系,不应回避。谁的理解正确?2.如不是财政人员而抽取的是其他地区的国家行政机关人员是否能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因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定,请国库司领导给予解惑。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评审专家的限制包括:(1)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2)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3)财政部门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4)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评标。因此,你反映的财政局人员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其他行政机关人员不存在上述4种情形,也可以作为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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