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218)
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218)
发布时间:2022-08-08 16:03 [ 打 印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长财采购决〔2022〕18号
一、项目编号:JM-3033-05-16065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智慧房产综合服务平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富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
被投诉人:长春市房产档案馆
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6月28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中“一、项目基本情况”部分,第3点“采购项目属性:服务”、“第五章 评标方法、程序与标准”中“评分细则”部分,“(一)价格评分”,本次招标内容为软件系统和硬件采购,项目属性应为货物类招标,同时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低于30%。
2.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程序与标准”中“评分细则”部分,“(二)技术评分”第8条“物联网安全管理一体机”,要求提供的报告、证书不属于国家强制标准,不具权威性、法律效应,指向性、歧视性明显。
3.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程序与标准”中“评分细则”部分,“(二)技术评分”第10条“系统演示”,本次招标的平台软件是非标货物,需要时间定制开发,要求开标当天用已开发完成的系统演示才能得高分,不符合软件开发客观规律,指向性、歧视性明显。
4.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程序与标准”中“评分细则”部分,“(三)商务评分”第1条“项目人员”,项目开发人员证书等属于非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人员不同认证且数量过多,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排斥性。
5.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程序与标准”中“评分细则”部分,“(三)商务评分”第2条“企业实力”,系统集成证书、ISO认证属于非国家强制标准,并且分支设置为20分明显过高,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排斥性。
6.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程序与标准”中“评分细则”部分,“(三)商务评分”第3条“履约能力”,将大量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因素加分项不合理,并且分值设置为5分明显过高,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排斥性。
7.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程序与标准”中“评分细则”部分,“(三)商务评分”第5条“企业业绩”,要求企业业绩类别过多,并且需要6种不同类型房产应用系统建设案例才能获得满分,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排斥性。
8.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程序与标准”中“评分细则”部分,“(三)商务评分”第6条“服务承诺”,要求人员不同认证且数量过多,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排斥性。
投诉请求:对所列质疑事项答复并更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相关当事人调查答复以及相关材料,并两次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项目基本情况的第3点 “采购项目属性:服务”及评分细则的“价格评分”,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技术评分”第8条“物联网安全管理一体机” 有关技术评分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标准号:GB/T 22239-2019)为现行国家推荐性标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技术评分”第10条“系统演示”的评分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第1条“项目人员”中关于证书的评分要求,部分证书的设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第2条“企业实力”中关于证书的评分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但CMMI证书不宜设置为评审因素。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第3条“履约能力”的评分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第5条“企业业绩”的评分要求,存在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第6条“服务承诺”中关于证书的评分要求,部分证书的设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请求:“对所列质疑事项答复并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2年8月8日
抄送: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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