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市】文登一中、金山中学等教学家具供应及安装项目
2022-07-26 00:00:00
关于文登一中、金山中学等教学家具供应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003000202201000021
二、项目名称:文登一中、金山中学等教学家具供应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创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96号庆威大厦A栋303室
2.被投诉人:威海东方宇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石头河村1-2号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威海市文登区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威海市文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威海市文登区教育和体育局2022年7月4日对“文登一中、金山中学等教学家具供应及安装项目(编号:SDGP371003000202201000021,包号:B包、F包)”(以下称:本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7月7日向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事务科提出投诉, 经依法予以受理,依法对本次采购活动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了相关调查,现本案已经审查终结。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 事实依据:投诉人质疑被投诉人提供虚假资料,代理机构没有正面回复该质疑,请求复查投标文件,正面回复该项质疑。 法律依据: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或威海市文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如果因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或提供虚假文件,因 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未得到生产厂家授权情况下使用“学梦”品牌,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事实依据:“学梦”品牌为霸州市鑫智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投诉人作为该招标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商,拥有该项目唯一参与资格,投诉人使用的关于生产厂家的所有资质文件均真实有效。虽然厂家授权书不作为该项目资格审查的条件,但在品牌有明确的授权经销商的前提下,可以证实被投诉人未经厂家授权,擅自使用该品牌资质文件及注册商标参与投标,被投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都属于商标侵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经依法审查,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经对被投诉人投标资料进行审查,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提供虚假授权书及其他虚假投标资料的情况。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向霸州市鑫智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我公司向山东创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声明》和《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目的仅为委托该公司作为我公司唯一委托代理人,代理我公司进行本项目投标活动,该两份文件并不排除其他个人、单位使用和销售我公司产品的权利。该公司把两份文件作为其公司的投标文件,违背了我公司出具这两份文件的本意;投标前,我公司和威海东方宇家具有限公司就购买我公司产品用于本项目达成协议,威海东方宇家具有限公司在投标活动中使用我公司的投标资料,经过我公司许可,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冒用、盗用我公司名称及侵犯我公司商标权、名称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公司向山东创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声明》、《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和向威海东方宇家具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内容不同、目的不同、作用不同并不矛盾,山东创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利用我公司出具的《授权声明》、《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排除威海东方宇家具有限公司使用、销售我公司产品的权利”。据此可以说明被投诉人使用霸州市鑫智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商标等相关资料投标本项目,事先得到该公司的许可,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山东创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
『创系装饰-投诉处理决定书-威文财采[202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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