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浔财罚〔2022〕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贵港市覃塘区勇士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贵港市覃塘区勇士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2、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蒙公镇平龙村古塘屯垃圾中转站
二、 基本情况
贵港市覃塘区勇士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6日参加的2022年桂平市南木镇各村(社区)、圩镇垃圾清运采购(项目编号:GGZC2022-C3-50083-GXJC)中,与广西绿桂鑫农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异常一致”情况:(一)投标文件电脑网卡地址相同;(二)广西绿桂鑫农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上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禄联系电话号码与你公司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笔录上的授权人贾玉萍联系电话号码相同。上述行为构成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行为。
三、 处罚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政采云”平台系统预警分析形成的串通投标线索、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四、 处 罚
本机关已于2022年7月5日向你公司依法发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对行政处罚事项提出书面异议及申请听证等有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拟做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桂平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2111709329300021816;缴款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桂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桂平市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3、联系电话:0775-338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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