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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皇甫谧中医院康养理疗设备采购(第一期)项目(二包)调查情况的处罚决定

2022-07-04 00:00:00

一、违法事项

69日,我局收到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灵台县皇甫谧中医院康养理疗设备采购(第一期)项目(二包)招标异常情况的函,反映在评标过程中电子评标系统中特征码识别显示第二包甘肃纳百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初川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特征识别码完全相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第二包两家投标企业标书为相同设备制作,存在相互串通投标嫌疑。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受理。

二、查明事实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查甘肃纳百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初川贸易有限公司的所有特征识别码完全相同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1.对甘肃纳百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初川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作出项目采购金额150.39万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各处罚人民币7519.5罚没收入依法上缴灵台县国库。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0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第(5)条之规定,依法没收甘肃纳百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该项目投标保证金¥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依法没收江西初川贸易有限公司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该项目投标保证金¥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由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上缴灵台县国库。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台县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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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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