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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2个案例,个个很典型!

2022-03-16 00:00:00

财政部从2010年至今,已经发布了1500多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这些公告中,有不少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疑难杂症”。本期,采购学园选取了其中的12个典型案例,值得学习和参考。


1.信息公告第687号:“自杀式”投诉不涉及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自己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

财政部认定,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驳回投诉。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七号)(自杀式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内空调及电力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527)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一区10号楼底商06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如实应答。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2018年11月27日




2.信息公告第488号:“天眼查”不是官方查询平台

本案例中,投诉人经查询“天眼查”平台,发现陈晓勇是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蓝梭公司监事,且睿泽公司与科展公司企业邮箱地址相同,认为两家公司串通投标。

财政部认定,“天眼查”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陈晓勇是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也是蓝梭公司的监事,未发现科展公司、蓝梭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八十八号)(天眼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2017年第三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5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1-17411009026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天津菁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晨阳道帝旺温泉花园雨花居2-3-102


被投诉人1: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以下简称天津海水淡化所)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东路1号


被投诉人2: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招标)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相关供应商1:天津睿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泽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照耀里30号7室


相关供应商2:天津科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展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天津公馆北塔2302号


相关供应商3:天津蓝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梭公司)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南马路11号、13号-2650跃上-8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技招标就“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2017年第三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1-17411009026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标委员会因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投标仪器数量与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中采购数量不符”,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中标供应商睿泽公司投标产品ICS-600离子色谱仪一台只含有一套独立的分析系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2.睿泽公司、科展公司、蓝梭公司串通投标。经查询“天眼查”平台,陈晓勇是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蓝梭公司监事,且睿泽公司与科展公司企业邮箱地址相同。同时三家公司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购内容为一套离子选择性膜分离性能测试装置,包括阴离子分析系统和阳离子分析系统两套独立的系统,而不是两台独立的设备。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仪器彩页显示,一台投标设备就能实现双系统阴阳离子同时检测并能有效克服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且其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显示数量为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投标产品数量与招标文件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中采购数量不符,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同时,中标供应商睿泽公司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显示,其中标产品包括一台主机及两套独立的分析系统(阴离子分析系统和阳离子分析系统),评标委员会认为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评审行为并无不当。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天眼查”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陈晓勇是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也是蓝梭公司的监事,未发现科展公司、蓝梭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睿泽公司、科展公司、蓝梭公司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经查睿泽公司、科展公司、蓝梭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发现上述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7年10月17日




3.信息公告第840号:请律师事务所见证评标不可取

本案例中,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仅委托一名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见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招标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应无效。

财政部认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号)(见证评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YHAQD 2018 -0670)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758号


当事人2: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仅委托一名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见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招标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应无效。


三、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5月14日




4.信息公告第1310号:资格审查前置不可取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代理机构无权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以其未提供为理由拒绝向其提供招标文件。


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一十号)(前置审查)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MBJZZZB-2020-029

二、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选取总站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单位入围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证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579室


被投诉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B-1701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5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代理机构无权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以其未提供为理由拒绝向其提供招标文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本项目第二、三标段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1年3月17日




5.信息公告第528号:母公司被处罚不影响子公司投标资格


本案例中,举报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上海双微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其母公司上海华测的股东、副总经理。由于上海华测具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上海双微无投标资格。


财政部认定:上海双微与上海华测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截至开标时间,未发现上海双微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二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非煤基地第四批设备招标项目第四包”(项目编号:GXTC-1707122)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上海双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99号1幢104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上海双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双微)的法定代表人王向忠也是其母公司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测)的股东、副总经理。由于上海华测具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因而王向忠属于被市场及行业禁入的对象,上海双微无投标资格。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上海双微与上海华测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截至开标时间,未发现上海双微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6.信息公告第537号:变相设定最低限价不可取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财政部认定,招标文件该项规定未限制供应商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审委员会认定无效投标的权利。但是,该项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容易导致供应商串通报价,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但从投标情况及评标过程看,该规定未对本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今后招标文件中修改相关条款。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三十七号)(平均报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华骨髓库2017年度8.28万人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7046AZ)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诺诗康瀛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号院5号楼东侧3至4层


被投诉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当事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招标文件该项规定未限制供应商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审委员会认定无效投标的权利。但是,该项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容易导致供应商串通报价,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但从投标情况及评标过程看,该规定未对本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今后招标文件中修改相关条款。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今后招标文件中修改相关条款。




7.信息公告第414号:投标时未备案不影响投标资格


本案例中,投诉人认为,中标的制氧机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备案,天泰博远没有依法备案,不具备经营资质,中标无效。


财政部认定: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而非许可管理,备案并非是相关供应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必要条件。即便未备案,相关供应商也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天泰博远在投标时尚未备案,但不影响其投标资格。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一十四号)(备案)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失能老人养老服务项目(护理床、护理器等)”(招标编号:GC-HG216150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天津世纪金辉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公路北侧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采购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桥东农科院西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


相关供应商:北京天泰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博远)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4层403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世纪金辉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失能老人养老服务项目(护理床、护理器等)”(招标编号:GC-HG2161500)(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的制氧机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备案,天泰博远没有依法备案,不具备经营资质,中标无效。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经审查,制氧机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而非许可管理,备案并非是相关供应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必要条件。即便未备案,相关供应商也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经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天泰博远备案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在投标时尚未备案,但不影响其投标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2017年3月3日



8.信息公告第682号:横向比较不可取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评分项目采用各投标人横向比较,没有客观量化。


财政部认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号)(横向打分)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3L防吸附气体采样袋及附件采购项目、防吸附蠕动泵管及附件采购项目(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8042CS)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哈尔滨腾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40号国际饭店金澳购物广场3层343号-20厅


被投诉人1: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大羊坊8号


被投诉人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第四次更正公告改变了采购标的,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称87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变更后的评标和检验环节取消了现场由采购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实验室进行检验的程序,违反了8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招标文件变更的部分内容歧视小微企业,违反了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4.变更后的评分项目采用各投标人横向比较,没有客观量化。5.采样袋的样品进出采样袋袋咀结构、材质和使用温度等关键指标发生了重大变更,损害了部分投标人利益并排斥潜在投标人。6.变更后招标文件部分条款含有倾向个别投标人的内容。7.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频繁变更招标文件,损害了部分投标人的利益。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采购数量和检验方法等均发生变更,但是并不构成对采购标的的改变。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现场实验程序并非8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强制性要求。经审查,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评审,未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按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了6%的扣除。招标文件变更部分不属于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歧视小微企业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4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指向特定投标人。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7,经审查,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整体进度要求、相关质疑情况以及专家论证结果修改招标文件,同时,代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相应顺延开标时间,未减损投标人的利益。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5、6、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整改。


2018年11月8日



9.信息公告第1442号: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调查后驳回投诉。


但财政部另外发现本项目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时,供应商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四十二号)(采购标的行业)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HTC-FW-2021-1040

二、项目名称: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保安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瑞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139号文昌花园3栋2层3号


被投诉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当事人: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成都市人民南路3段18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天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天虎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安路四段120号4栋1-3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天虎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代理机构未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时,供应商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鉴于本项目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1年11月22日



10.信息公告第683号:连续社保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本案例中,财政部发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缺乏合理性。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的行为限期改正。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三号)(连续社保)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部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库一体机项目”(项目编号:XCGZX2018-0110)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88号


当事人2: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3至4层4单元505


当事人3: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中关村数字物流港1219房间


当事人4: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8号平房


当事人5: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3层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认为:供应商恒鑫公司、富华公司、兴业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恒鑫公司、富华公司、兴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均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的查询结果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此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缺乏合理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恒鑫公司、富华公司、兴业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的行为限期改正。



2018年11月8日




11.信息公告第693号:评标结果产生后撤销投标的行为无效


本案例中,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有3家以上供应商进入评审阶段,并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过程及结果不符。


财政部认定,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评标结果产生后撤销投标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撤销投标的行为无效。决定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三号)(撤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80929D)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经济日报社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


当事人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有3家以上供应商进入评审阶段,并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过程及结果不符。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过程及结果不符的问题。经审查,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评标结果产生后撤销投标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撤销投标的行为无效。


决定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


2018年12月5日



12.信息公告第702号: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经取消,不可作为实质性条件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招标要求。


财政部认定,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实质性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二号)(信息系统资质)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数据传输网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TC18A21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斐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869号第4幢第一层第98车间


被投诉人: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牛山南路268号604室


当事人: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招标要求。投诉事项2、3、4为:招标文件将魔力象限报告、IDC市场统计报告、VPN市场占有率等设置为产品的技术指标,只有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满足,具有排他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实质性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4,经审查,招标文件将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排名作为技术指标缺乏合理性,但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导致无法认定相关技术指标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以及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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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采购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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