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为什么不能指定品牌?哪些情形属于“指定品牌”?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学园提醒,理解此条规定一定要紧扣“特定”二字。采购文件将专利、商标、品牌等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因素,目的在于凸显供应商的某项能力,只要不指向特定主体,且与项目履约质量相关,是合理的。
1.为什么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某一特定的生产供应商或品牌?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2.询价通知书中,可以明确在哪些品牌中询价吗?
答: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招标文件中可以指定品牌吗?
答:
4.把提供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评分项,算不算歧视?
答:
5.对相关专利每项加0.5分,总分2分,可以吗?
一个除氟水处理采购项目,评审办法中规定除氟产品具有相关专利的每项加0.5分,总分2分,供应商质疑认为此条款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采购产品属于除氟类产品,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此评分因素应该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监管部门也拿不定主意,请给予指点。
答:
本案仅在“评审办法中规定除氟产品具有相关专利的每项加0.5分,总分2分”,没有专门指定某品牌的专利,作为加分项,说明有专利的说明产品更优、更好。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质疑不成立。
6.投诉CPU指定某厂商,财政部门应该怎么处理?
非单一产品合并组成具备功能实现的一个系统设备项目,该项目已公开招标成功,确定了中标供应商。但有供应商(中标公告发布后,该举报人未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向财政举报该项招标文件中有一项产品指定了品牌,存在限制性。财政核实后发现招标文件确实存在这一项产品限定了品牌,此项产品CPU 为限定型号为Intel,该项为非核心配置要求。在此阶段,财政如何处理?
答:
7.为便于详细说明,可以在招标文件编制中附实物图吗?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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