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遴选模式该“去”还是该“留”?
目前,一些采购人为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行为,纷纷采取通过遴选的方式,建立自己的采购代理机构库,以供本单位、本系统有需要采购的单位在库中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这种遴选模式如果是规范化的操作,是值得肯定的,确实能起到规范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行为。但一种管理模式如果过程不规范、人为因素较多、存在许多漏洞,或者想通过这种模式实现违规操作合法化,那这种模式下的制度、规定就是一种“恶政”“滥政”。对此,笔者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采购代理机构遴选模式的优点 为进一步落实“双创”精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改革了采购代理机构的登记制度,实行了登记备案制,采购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某省2016年底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只有150多家,2020年底发展到了1700多家,五年增长了十多倍。采购代理机构的快速增长,必然会使市场出现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现象,采购人想通过一定的方式来选择优秀的采购代理机构,想法和做法都是对。 通过遴选,采购人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市场有一个基本了解。 限制了采购人相关人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避免了采购人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复劳动。 采购代理机构遴选模式的弊端 然而,事情都有两面性。虽然采购代理机构遴选模式相比由采购人自由选择,有很多好处,但如果这种遴选模式管理和操作不规范,反而弊大利,使采购代理机构有苦难言。 遴选模式与法规规定不符。 至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要求重点清理的“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等问题,关于“比选”是如何界定的呢?什么是“比选”,法律上没有规范的界定,网上将“比选”跟“遴选”放在一类。网上对“比选”和“遴选”解释为:比选/遴选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只是市场为了规避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法定程序而创立的一种采购方式。因此,遴选跟比选是一个意思,应该也是清理的对象。 其实,从逻辑性上来讲,采购代理机构中有许多是中小企业,相对于采购人而言,也是“供应商”,也属于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中需要优化其营商环境的范畴。无论是财政部的规定,还是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看,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市场竞争,也有一个营商环境治理的问题。但财政部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的执行上,并没有将“遴选”作为清理的范围。 所以,笔者认为,目前采购人搞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或比选,是没有法规支撑的。 遴选行为不规范导致采购代理机构不满。 一是遴选或比选的邀请发布不规范。有的采购人只在自己网站上发布邀请公告,公告格式、内容、时间也是“各有千秋”。 二是设置的资格条件不规范。特别是对业绩要求比较多,既要求有同行业的业绩,更要求有完成一定金额数量的业绩。 三是评审标准不规范。各采购人的遴选或比选标准可谓五花八门,即使是相同类的高校,也是大相径庭,更没有法规依据。 四是评审过程不规范。某高校搞遴选,标底是10家,有近40家省内外采购代理机构报名参与,某采购代理机构按遴选文件要求编制了350多页的彩色的响应(投标)文件,但还没有入围(先不谈该采购代理机构的硬、软件条件)。而10家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响应文件应该要优于未入围的某采购代理机构,也就是说,他们的响应文件不会少于350页纸或略少于350页纸。一般情况下,一分钟只能翻40页书,一分钟可以看2页书。网上有人说随便看一分钟看10页。按网上说的看书速度,350页的响应文件最少需要35分钟,近40家的响应文件,不吃不喝不休息,评委最少需要近24个小时,而该校的遴选评审只用了一天的时间。可想而知,这样的评审其结果采购代理机构服气吗? 五是遴选结果不公开。有些采购人虽然在自己的网上公开了遴选结果,但对于采购代理机构而言,等于没有公开,因为,没有像政府采购要求的那样,公开谁是评委、排名等信息。 六是没有救济的机制。采购代理机构想要了解一下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一般得到的回答都是无可奉告。即使通过其他渠道质疑或反映了相关情况,将你放进入围名单。试想,入围只是拿到了资格,至于有没有采购项目委托给你,还不是采购人说了算。所以,采购代理机构不会、也不敢去得罪他们,更不会去“破坏规则”。 遴选增加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负担。 不规范的遴选不利于对采购代理机构市场的培育。 把违规行为合法化。 采购代理机构遴选模式的去与留 由采购人组织的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到底合不合法?这种模式规范后是否让其存在下去?业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通过探索不断地规范;二是不合法,不能支持。 笔者支持第二个观点,即不合法,不能支持。 因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对“入围方式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问题”是禁止的。同理,采购代理机构相对采购人而言,也是“供应商”,政府采购供应商是市场主体。同样,采购代理机构也是市场主体,也属于“供应商”,他们的权利也需要保护,所以,这种不规范、只能给市场主体增加负担和麻烦的遴选就应该取消。 至于,应该“探索中规范”的观点,必须是有一定条件的。首先,必须在法规上给予遴选的合法地位。要修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模棱两可的规定,即,采购人不可采取遴选、比选建库的方式要求其下属采购人在库中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其次,要规范这种遴选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出台遴选或比选的相关规定,从组织主体、信息发布、资格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和类似于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救济机制以及保守、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商业秘密与申诉秘密的规定、制度。其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采购人内设的纪检部门,要将遴选纳入监管、审计、监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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