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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0个典型案例(第三期)

2022-04-01 00:00:00

财政部从2010年至今发布的1500多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有不少是政府采购的“疑难杂症”。本期,采购学园继续选取10个典型案例,值得学习和参考。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2个典型案例》(第一期)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5个典型案例》(第二期)


1.信息公告第924号: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有‘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照货物采购清单中的品牌报价,指定特定品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财政部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公告全文: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四号)(守信红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游泳馆泳池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19-041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号3楼


被投诉人:东南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街道四牌楼2号


当事人: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6幢14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照货物采购清单中的品牌报价,指定特定品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3.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有‘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存在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8月28日

2.信息公告第1076号:以无法确认身份为由拒绝投标不合规。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开标现场代理机构以“未按要求提供单独法定代表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开标时无法确认身份”为由拒绝其投标文件没有法律依据。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违规拒绝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公告全文: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六号)(无法确认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六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FZN200110

二、项目名称:大连民族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设备资料购置项目-校级综合实验与实训平台二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优斯智能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六街6号-1


被投诉人:大连鸿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号14层J号


当事人:大连民族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开标现场代理机构以“未按要求提供单独法定代表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开标时无法确认身份”为由拒绝其投标文件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由于出现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违规拒绝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2020年7月15日


3.信息公告第1003号: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作为资格条件。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本项目未将“供应商应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涉嫌违法。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公告全文: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三号)(不同品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考试信息化处理及试卷印刷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73-1941GNSCFWGK331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集中发展区(寿安镇青蒲路东段45号)


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当事人: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0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就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未将“供应商应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涉嫌违法。2.采购人将两个不同的政府采购品目合并采购,属于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2020年2月13日


4.信息公告第1082号:代理机构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废标,被责令整改。


投诉人投诉代理机构在质疑复核阶段没有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该笼统废标。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废标行为无效,责令代理机构就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对项目作废标处理的问题进行整改。


公告全文: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八十二号)(自行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八十二号)(自行废标)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XXX

二、项目名称:XXXX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科可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昆山市玉山镇南淞路88号


被投诉人:XXXX(以下称XXXX)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1: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伟仕佳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2层206-28


相关供应商2:北京中科砚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砚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3号楼3单元20D


当事人:XXXX(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XXXX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XXXX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XXXX在质疑复核阶段没有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该笼统废标,且废标理由不成立。2.伟仕佳杰、中科砚云质疑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责令XXXX就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对项目作废标处理的问题进行整改。

财 政 部

2020年7月22日


5.信息公告第1312号:采购人不选第一中标候选人,被责令整改。


投诉人投诉,自己综合评分第一,但采购人以对其售后技术支持及运维服务不满意为由,未选取其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


公告全文: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一十二号)(不选第一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一十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WHTH-B-2020-003

二、项目名称:中南民族大学“智慧教室”三期项目(一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楚风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C座8层805和洪山区民族大道158号1栋第19层5号


被投诉人:武汉天汇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大武汉1911公寓式酒店二单元16层(1)-(6)号房


当事人:中南民族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708号、82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投诉人综合评分第一,但采购人以对其售后技术支持及运维服务不满意为由,未选取其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

财 政 部

2021年3月25日

6.信息公告第992号:公开招标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转为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被责令整改。


财政部认定,举报人反映的公开招标废标后不应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问题,属于采购人未按项目需求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的情形。责令采购人就未按项目需求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的问题限期整改。


公告全文: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九十二号)(转单一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九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坨山区冬奥三维气象综合探测能力建设项目09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33-19190711/9)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北京城市气象研究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当事人2: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


当事人3:杭州浅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475号2幢13层1301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公开招标时因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具有指向性,三家投标人的投标产品相同,不应该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为由废标。2.公开招标废标后应修改招标文件不合理的技术指标重新招标,不应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且最终成交价为120万,并非最低价。3.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内容缺少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公开招标废标后不应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问题,属于采购人未按项目需求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的情形,其余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未按项目需求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的问题限期整改。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2月13日


7.信息公告第996号: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和测试团队成员限定学历以及社保缴纳证明,责令重新采购。


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和测试团队成员限定学历以及社保缴纳证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学园注:要求连续6个月社保)


公告全文: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九十六号)(学历和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九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定制软件全过程测评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901AWP)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天信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C座3层3363室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室)、9层(903-915室)


当事人: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横街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和测试团队成员限定学历以及社保缴纳证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限期改正。

2020年2月13日

8.信息公告第1106号:评审专家按照其他专家的打分表进行打分不可取。


投诉人投诉,评标过程中一名评审专家中途离场一小时以上,直至评标结束前才返回,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财政部经查,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专家中途离场并且在返回评审现场后按照其他专家的打分表进行打分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整改。


公告全文: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零六号)(专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零六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ZZH20-0519

二、项目名称:西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全区高海拔地区消防站生活保障设施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创业路7号


被投诉人:西藏众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拉萨市柳梧新区旅游花园小区2栋3单元1楼2号


当事人:西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地 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太阳岛1路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在评标过程中,一名评审专家中途离场一小时以上,直至评标结束前才返回,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由于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专家中途离场并且在返回评审现场后按照其他专家的打分表进行打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整改。

财 政 部

2020年8月31日

9.信息公告第538号:综合评分法,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不可取。


财政部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综合得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违反了相关规定,责令废标。


公告全文: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三十八号)(供应商库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三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一期)项目”(项目编号:DUTASZ-2017032)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大连理工)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当事人2: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

地 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当事人3:大连铭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洲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8号40号楼1单元301(空军后勤部驻连办事处)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招标文件关于生产厂商获得CMMI4级认证时间不少于三年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2.个别评审专家涉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独立评审,部分评委涉嫌泄露评审细节。3.铭洲公司和东软公司涉嫌串通投标。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将获得CMMI4级(或以上)国内认证的时间不少于三年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18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举报事项1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2,经查,未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委存在泄露评审细节的情形。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3,经查,未发现东软公司和铭洲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举报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本项目招标公告显示,潜在供应商须在大连理工供应商库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购买标书,办理注册入库时须提供纳税证明等材料。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综合得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违反了18号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18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举报事项1成立。

举报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大连理工废标。


10.信息公告第684号:资质作为评分项一般不可取。


针对投诉事项,财政部经审查,本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电力设施的应急维修,招标文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设置为评分项,并规定即使本身不具有该证书的供应商可以将维修任务外包,平等保护了相关供应商的权利,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外包可以保证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得3分”,对外包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公告全文: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四号)(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大学西区保洁东区物业服务项目(第二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8041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惠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986室


被投诉人: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甲)19号


当事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得3分”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电力设施的应急维修,招标文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设置为评分项,并规定即使本身不具有该证书的供应商可以将维修任务外包,平等保护了相关供应商的权利,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外包可以保证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得3分”,对外包供应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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