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2-05-27 00:00:00新准财字〔2022〕13号
一、项目编号:
ZDX2022CG-1二、项目名称: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购置市政环卫清扫设备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地址:五彩湾新城五彩路101号
被投诉人2:新疆智达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昌吉市长宁南路111号华洋广场B座12-7室
四、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购置市政环卫清扫设备项目”的采购公告及招标文件,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19日就本项目提出质疑,新疆智达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对本项目质疑进行答复,2022年4月22日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答复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参数表标准不明确,滚刷最大速度规定不合理,且底盘指定特定品牌,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招标技术参数,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评审内容不明确,要求不合理,增设投标人义务,属于设定的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且存在区间分,横向比较投标人,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投诉事项5: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地的售后服务,属于变相要求投标人投标前要有售后机构,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涉嫌对外地供应商歧视待遇区别待遇,限制外地供应商。投诉事项6:
招标文件将格式规范等内容作为符合性审查的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影响供应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7:
本项目采购货物种类较多,合同履行期畸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涉嫌倾向提前已备好采购货物的供应商。投诉事项8: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厂家授权书证明文件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诉事项9:
该项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有限制,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事项10: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去现场换取缴纳凭证的内容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增设投标人义务。投诉事项11:
招标文件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量保证金,是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项12:
招标文件将技术参数作为实质性条款,与技术参数作为评审因素相矛盾,变相把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投诉事项13:
该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核心产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14:
代理机构公司未告知质疑供应商有依法投诉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事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此项投诉成立。事项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此项投诉成立。事项
3: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于2020年4月17日在其官网针对编号0913-3489070留言的回复“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此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事项
4: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此项投诉成立。事项
5: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此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事项
6: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此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事项
7: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事项
8: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事项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此项投诉成立。事项10: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事项11: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此项投诉成立。事项12: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此项投诉成立。事项
13: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于2020年10月15日在其官网针对编号8664-3597522留言的回复“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要求,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置核心产品。”此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事项
14: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四)款“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此项投诉成立。六、财政部门决定
(
一
)
投诉事项1、2、4、9、11、12、14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
)
投诉事项3、5、6、7、8、10、13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五彩湾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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