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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采购项目必须提供厂家授权吗?

2022-05-19 14:45:09

“货物类采购项目到底能不能要求厂家授权”、“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服务要求部分设置供应商应当为设备原厂或其授权代理商,合法吗”、“可以把生产厂家的授权设置为评审因素吗”、“采购文件商务评分要求加盖厂家公章,合适吗”、“厂家授权委托书是否可以放至供货后验收阶段”......以上有关厂家授权的问题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咨询时提到较多的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正福易找标”大数据查询发现,在货物类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厂家授权的情况比比皆是。比如,在某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综合执法能力提升项目中,特定资格要求包括“需提供厂家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在某银行大数据平台商用化项目招标采购中,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的需具备所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授权经销证明”。

那么,采购文件是否可以如此设置?货物类采购项目必须提供厂家授权吗?

记者注意到,虽然有不少采购项目将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但是在后续更正公告中删除了该要求。

比如,在南昌市无线网络设备采购项目中,原招标公告要求代理供应商在报名时须持厂家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书,但是更正公告删除了上述要求。某县综合档案馆馆库设备采购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变更资质要求,删除了“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厂家授权书原件(厂家直投无需提供)”的要求。

厂家授权

厂家授权

​(部分更正公告信息)

“如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文件可以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但是国货采购则不可以提出上述要求。”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的专家万玉涛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业内专家韩孟玉认为,代理商参加投标所投产品不是自己生产制造的,应当获得制造商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有的招标文件还要求制造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和相关证书,这样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才能得到保障,但是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特约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表示,原则上不应该要求提供厂商授权。“要求厂商授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后期的履约。目前大部分货物供应充足,统计显示,国内市场95%以上的商品都是供大于求的,因此履约在供应上不存在问题;另外对设置厂商授权要求进行限制是为了避免一些供应商和厂商疏通,垄断唯一授权进而对采购结果实行‘控标’。”

谢言俊强调,厂商授权不能设置为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在综合评分法中也不鼓励设置为评审因素,即便是设为评审因素,分值也不宜过高。

记者从多地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了解到,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是禁止的行为。比如,在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是禁止行为,其中具体包括“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财政部国司在答复网友的相关提问时也明确,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不得作为资格要求,也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履约条件,则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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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何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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