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修订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赶紧提意见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修订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黑龙江省财政厅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黑财采〔2018〕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征求修改意见。
据统计,《征求意见稿》对原《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修改共有8处,具体为:
第一处
原禁用内容:向供应商提出采购内容以外的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赴厂家所在地免费培训或考察等
修订后的禁用内容: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二处
原禁用内容: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服务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修订后的禁用内容:"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修改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第二款: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第二款: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三处
原禁用内容:要求投标前对产品进行兼容性测试的,软件开发、运营维护项目要求投标前进行调研培训的
修订后的禁用内容:要求投标前进行培训的
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四处
原禁用内容: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和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
修订后的禁用内容: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
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五处
原禁用内容:设置与现有系统匹配、与原设备对接使用、与原系统无缝对接等表述的
修订后的禁用内容:要求与原系统或原设备无缝对接的
修改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六处
原禁用内容:设置最低限价的
修订后的禁用内容: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设置最低限价的
修改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七处
原禁用内容: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修订后的禁用内容: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的
修改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第八处
原禁用内容:将供应商资格要求、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修订后的禁用内容:招标项目将供应商资格要求、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修改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有11处新增内容,具体为:
第一处
新增内容: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时,未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未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投标人报价合理性的
修改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处
新增内容: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三处
新增内容:对所有产品均为同一品牌给予加分的
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四处
新增内容:投标前需要进行产品展示,但未给供应商预留充分的设计、研发、制作、送检、运输等时间的
修改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五处
新增内容:除涉密项目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项目未明确采购意向、采购文件、专家评分明细、每个供应商得分排名、扣分原因、开标记录、未中标原因、中标结果、质疑及答复、采购合同、验收结果、合同变更、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公开方式的;询价项目未明确采购意向、询价通知、各个供应商报价单、专家评分明细、得分排名、扣分原因、评审记录、未中标原因、质疑及答复、采购合同、验收结果、合同变更、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公开方式的。
修改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第六处
新增内容:未明确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并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的
修改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第七处
新增内容:未明确采购人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在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的
修改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第八处
新增内容:未明确是否适用首付款,或已明确适用首付款,但未明确采购人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30%,对中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50%的
修改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第九处
新增内容:未明确不向供应商收取纸质标书、U盘、电子印章等,不要求供应商到现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修改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第十处
新增内容:未明确免收政府采购文件费用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文件费用的通知》(黑财采〔2021〕35号 )
第十一处
新增内容:未明确供应商在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并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的情况下,可不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修改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于5月12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及其依据发送至hljszfcgb@163.com,逾期不反馈视同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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