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财政局关于对兴山县2022年农村房屋白蚁防治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兴山县财政局关于对兴山县2022年农村房屋白蚁防治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1 18:12|发布单位:兴山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兴山县2022年农村房屋白蚁防治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南家安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地 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路(富鑫鹏程东三栋一单元802室)
被投诉人:湖北锦领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兴山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
地 址:兴山县发改局附属楼3楼/兴山县香溪大道45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南家安白蚁防治有限公司因不满意兴山县住房保障建设中心、湖北锦领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兴山县2022年农村房屋白蚁防治项目》(兴采计备〔2022〕XM0181号)作出的质疑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4月18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对其投诉书审查后,于2022年4月20日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予以补正,投诉人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
1.对湖北锦领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答复并未表示反对,因该公司并未对质疑内容进行处理,而是傲慢地保持原招标内容,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更正处理。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条款。
2.供应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中每具备一名生物或药物检测专职技术人员得3分,“生物或药物检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目录无“生物或药物检测”证书认定就认可。而国家以前认定“生物药物检测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建设部2004号文件已取消。市场上官方无“生物或药物检测”。
3.“供应商具有ISO体系认证资质证书(质量、安全、职业健康)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就不适用于白蚁防治类项目,而供应商具有ISO体系认证资质证书(质量、安全、职业健康)只在某公司中标中才在市场招投标时出现,故当此次的招标文件公示时,行业内都知道这是为谁量身定制的。
4.供应商应针对招标项目的理解,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提供详细的初步实施方案,具体应包括对项目所在地地理环境、建筑物构造、蚁种分布的认识等三项内容。根据初步实施方案的三项内容,内容完整、描述详实、符合采购需求、合理可行情况进行评分:初步实施方案内容完整、描述详实、符合采购需求、合理可行得9分,每有一项内容不完整或描述简单或不满足采购需求或不合理不可行扣3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投诉请求:重新招标,公平公正,公开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投诉书投诉事项1不明确,结合投诉事项1中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提供的质疑函、质疑回复等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事项1总结为以下两个问题:
(一)企业类似业绩:2019年1月1日至磋商截止时间(以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完成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份,本项最多得9分。注:类似业绩是指包含房屋或土木、砖木结构建筑白蚁防治的业绩。该项目主要内容是白蚁防治,白蚁危害的对象很多,评标类似业绩应为白蚁防治相关业绩,而招标文件指定特定房屋或土木、砖木结构建筑白蚁防治。
(二)被投诉人湖北锦领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对质疑内容进行处理,而是傲慢地保持原招标内容,并未对投标文件做出更正处理。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磋商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并组织专家组对采购文件进行了论证,结合专家组意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关于企业类似业绩问题:磋商文件商务、技术、价格评审内容及标准中,“企业类似业绩”为评审加分项,并注明:“类似业绩是指包含房屋或土木、砖木结构建筑白蚁防治业绩”。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在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解释中指出: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经审查,本项目类似业绩范围设置符合《释义》载明的设置类似业绩相关要求、条件。一是房屋白蚁防治具有特殊专业要求和明显的技术管理特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关于修改》(建设部令第130号)及《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对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和防治技术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二是本项目为“兴山县2022年农村房屋白蚁防治项目”,类似业绩范围的设置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三是本项目在开标前因投诉已暂停项目实施,暂停前,系统显示已经有不少于3家潜在供应商上传了响应文件,该项目的竞争性可以充分保证。
关于被投诉人未对质疑内容进行处理的问题:经审查,投诉人于2022年4月14日通过宜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提起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4月15日通过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将质疑事项与回复公告,并于2022年4月15日通过宜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回复。回复的时间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质疑已进行了回复,回复的内容即为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的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4,属于未经质疑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山县人民政府或宜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山县财政局
2022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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