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小知识】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告”和“公示”有什么区别?
通过正福易找标搜索最近一个月的政府采购数据,发现公告共263,593条,公示15,170条。那么,公告和公示有什么区别呢?
依据《现代汉语词典》,公告的解释为“政府或机关团体等向公众发出的通告”;公示的解释为“让公众了解并征求意见,如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从这两个词的解释来看,公告是让人知道,而公示还有征求意见的意思。
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中,公告用得多,公示则是屈指可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提到的公告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公示只有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对政府采购制度中要求发布的各种公告格式进行规范。一共提到了12类公告,具体为: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公示则只有一种: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的公告包括:征集公告、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入围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单笔公告、成交结果汇总公告。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中,没有公示这一概念。
看似意思相近的两个词,由于意思不完全相同,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中的规定也不一样,因此,是绝对不能混用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了避免因为采购结果引发质疑、投诉,而在采购结果确定后先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后,再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这是于法不符的。这相当于给政府采购活动多增加了一道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
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告”和“公示”的区别就给大家科普到这里啦,关于政府采购的问题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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