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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沈大东财采(2022)第05号)

2022-03-16 00:00:00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沈大东财采(2022)第05号)撰写人: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有效期:2022-03-16至2023-03-16撰写单位: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沈大东财采(2022)第05号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辽宁省锦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45号被投诉人1:辽宁华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瑞公馆B4座25层被投诉人2:沈阳市大东区卫生健康局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太川巷3号相关供应商:沈阳德逸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广宜街70号主楼604A室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购置彩超仪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104-00395包号:002采购人名称:沈阳市大东区卫生健康局代理机构名称:辽宁华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投诉评标结果相关供应商评审分数畸高。事实依据:根据中标公示信息,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1688000元,投诉人所投产品报价1298000元,与相关供应商价格差距388000元,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中规定,投诉人得分高于相关供应商7分,根据中标公示结果来看,相关供应商在价格分落后较大的差距后,商务评分及技术评分部分均得分为满分。投诉人在商务评分及技术评分部分应答的文件均优于并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每一条规定,而投诉人在商务评分中被扣掉9分。(投诉人所投产品沈阳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服务能力在国内名列前茅,多次获得国内售后服务优秀奖项)。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规定,投诉人商务评分及技术评分均应该为满分。招标过程中严重存在不公平性。投诉请求:财政监管部门查看招标过程中录音、录像。中标结果进行复审。四、调查取证情况采购人沈阳市大东区卫生健康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华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购置彩超仪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104-00395,包号:002,以下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2年1月6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2年1月27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沈阳德逸成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1月2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2年2月10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2月1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2022年2月17日,我局向被投诉人2发出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暂停通知书,2022年2月18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及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暂停通知书。2022年2月21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说明》,相关供应商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购置彩超仪(项目编号:JH21-210104-00395)项目的答复书》。2022年2月22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了《投诉回复情况说明》。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对投诉事项答复的主要内容为: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不一定评审得分最高。经核实招标文件、各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记录等采购档案,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相关供应商对投诉事项答复的主要内容为:投诉人投诉不能成立,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综合性能极佳,在各个方面均位于行业前列。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一、评标方法”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附件3评分细则”“投标报价”的评分标准为:“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它有效投标人报价得分按此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经查阅评标报告,投诉人的报价为1298000元,投诉人的价格评分为30分。相关供应商的报价为1688000元,相关供应商的价格评分为23.07分,未发现价格评分计算错误的情形。经查阅本项目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未发现存在客观分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及倾向性评分的情形。经查阅监控录像,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言论的情形。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投标报价是本项目评审因素之一,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的30%,投诉人虽然价格得分为满分,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分值仍占分值比重的70%,经调查核实,评审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五、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2022年3月16日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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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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