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图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001号)

2022-02-28 00:00:00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001号)撰写人:台安县财政局有效期:2022-02-28至2022-02-28撰写单位:台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沈阳顶赫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5号(5-1-2)被投诉人1:台安县教育局地址: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繁荣南街25-1号被投诉人2:辽宁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29甲4号(1520)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台安县购买高中、初中学校英语听力口语智能测试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TZCG2021094采购人名称:台安县教育局代理机构名称:辽宁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1: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我公司质疑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名称为“(一)英语听说模拟测试系统”技术参数要求中“(3)支持答题同步,学生完成同一题目后方可进入下题目,避免多套试卷、硬件设备故障、网络中断、导致考试不同步。(5)支持自动检测学生语音质量,及时发现答题不合格的学生,提示重考。(6)支持监考机输入学生座位号快速调整学生考试座位号。”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5不成立。质疑事项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提出质疑的潜在供应商仅称通过电话询问,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其询问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第一,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而且并未正面回应我方质疑,是不是就意味着是默认了参数的指向性,以上参数多次出现在讯飞启明中标项目的参数要求中,是为讯飞启明公司量身定制的,具有严重的控标行为嫌疑,严重影响了其他供应商的公平性,违反了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回复中说明“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提供与厂家的邮件联系截图,具体见附件;第三,我公司询问了以下业界主流厂家,包含上海好学(官方电话021-54190381,销售经理电话13917883384)、驰声科技(官方电话0512-62729761、400-018-9011,辽宁区域经理13940065506)、蓝鸽集团(官方电话400-698-6166,辽宁区域经理18609824167)等,所有厂家给我公司的反馈为不完全满足软件参数,只有讯飞启明一家可以完全满足;第四,采购方如果认为不存在任何指向性、排他性,请明确列举出哪三家公司的产品能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3、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4、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投诉事项2:针对质疑事项2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我公司质疑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名称为“(二)英语听说智能教学系统”技术参数要求中“(1)支持课前备课,创建备课包课上教学。(2)支持备课包编辑,资源顺序调整。(2)考试讲评。支持同步模拟考试班级报告和个人报告,进行课上讲评;支持老师一键帮助全班学生打开本讲评练习任务相应的个人报告。(2)支持简单、一般、困难三种难度的自主学习资源能力。(2)支持查看每题的班级平均分,对于多题的班级报告可以按照得分进行逆排序,优先将得分低的题目排在前面进行讲解。(4)支持查看听力原文、播放听力原音,任意调整播放进度,提供参考答案。(2)支持按得分进行逆序排序(优先将得分低的题目排在前面)。(6)支持播放听力原音,任意拖动调整播放进度。”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5不成立。质疑事项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提出质疑的潜在供应商仅称通过电话询问,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其询问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第一,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而且并未正面回应我方质疑,是不是就意味着是默认了参数的指向性,以上参数多次出现在讯飞启明中标项目的参数要求中,是为讯飞启明公司量身定制的,具有严重的控标行为嫌疑,严重影响了其他供应商的公平性,违反了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回复中说明“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提供与厂家的邮件联系截图,具体见附件;第三,我公司询问了以下业界主流厂家,包含上海好学(官方电话021-54190381,销售经理电话13917883384)、驰声科技(官方电话0512-62729761、400-018-9011,辽宁区域经理13940065506)、蓝鸽集团(官方电话400-698-6166,辽宁区域经理18609824167)等,所有厂家给我公司的反馈为不完全满足软件参数,只有讯飞启明一家可以完全满足;第四,采购方如果认为不存在任何指向性、排他性,请明确列举出哪三家公司的产品能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3、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4、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投诉事项3:针对质疑事项3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我公司质疑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名称为“(三)考试数据安全盒子”技术参数要求中“随着机考的普及,单靠行政管理手段难以保障考试的数据安全,需要提供与高利害考试涉密相匹配的产品。产品需要满足如下功能要求:1、试卷安全(1)考试前,支持将试卷储存到加密设备中,并在考前将试卷分发到各个考点。(2)考试时,支持将试卷装载到考试系统中,并在学生答题完成后实现答卷的回收。(3)考试后,可快速又安全的批量读取答卷汇总并校验数据的完整性。2、安全配置:(1)具有独立的密码输入键盘,支持通过该键盘输入合法密码来解密数据。(2)数据存储部件具有防拆设计,不能通过拆卸绕过硬件加密算法,确保数据始终处于保护状态。”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5不成立。质疑事项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提出质疑的潜在供应商仅称通过电话询问,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其询问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第一,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而且并未正面回应我方质疑,是不是就意味着是默认了参数的指向性,该设备为带键盘的加密硬盘,其本质是一个存储介质,应为在软件系统在答卷包提交时已经做了加密处理且符合国家相关数据加密要求,该设备的采购其实是增加了用户的采购成本无实际用途,而国内只有讯飞启明应用此设备,是为讯飞启明公司量身定制的,具有严重的控标行为嫌疑,严重影响了其他供应商的公平性,违反了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回复中说明“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提供与厂家的邮件联系截图,具体见附件;第三,我公司询问了以下业界主流厂家,包含上海好学(官方电话021-54190381,销售经理电话13917883384)、驰声科技(官方电话0512-62729761、400-018-9011,辽宁区域经理13940065506)、蓝鸽集团(官方电话400-698-6166,辽宁区域经理18609824167)等,所有厂家给我公司的反馈为不完全满足软件参数,只有讯飞启明一家可以完全满足;第四,采购方如果认为不存在任何指向性、排他性,请明确列举出哪三家公司的产品能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3、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4、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投诉事项4:针对质疑事项5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我公司质疑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名称为“(五)英语听说考试专用耳机”技术参数要求中“(3)可调节式头梁,适合不同头型佩戴无需手动调节;(5)具备机考所需功能,包括考场环境声学自适应、软件实时状态检测(录音状态实时跟踪)、内置唯一ID、可见唯一编码等;(6)提供可编程接口(SDK),至少包括唯一编码管理、拾音器状态检测等;”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5不成立。质疑事项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提出质疑的潜在供应商仅称通过电话询问,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其询问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第一,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而且并未正面回应我方质疑,是不是就意味着是默认了参数的指向性,以上参数多次出现在讯飞启明中标项目的参数要求中,是为讯飞启明公司量身定制的,具有严重的控标行为嫌疑,严重影响了其他供应商的公平性,违反了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回复中说明“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提供与厂家的邮件联系截图,具体见附件;第三,我公司询问了以下业界主流厂家,包含上海好学(官方电话021-54190381,销售经理电话13917883384)、驰声科技(官方电话0512-62729761、400-018-9011,辽宁区域经理13940065506)、蓝鸽集团(官方电话400-698-6166,辽宁区域经理18609824167)等,所有厂家给我公司的反馈为不完全满足软件参数,只有讯飞启明一家可以完全满足;第四,采购方如果认为不存在任何指向性、排他性,请明确列举出哪三家公司的产品能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3、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4、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投诉事项5:针对质疑事项9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我公司质疑招标文件附件评标办法基本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服务产品资质”中要求“1.投标人所投英语听说产品(英语听说模拟考试系统和英语听说智能教学系统)厂商的智能口语评测技术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得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相关截图链接、资质证书或权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质疑事项9-11不成立。质疑事项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提出质疑的潜在供应商仅称通过电话询问,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其询问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第一,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而且并未正面回应我方质疑,是不是就意味着是默认了评分项的指向性,获得科技成果鉴定并不是国家要求的证书或报告,而且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属于未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认证,所以设置此条件不合理;第二,回复中说明“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提供与厂家的邮件联系截图,具体见附件;第三,我公司询问了以下业界主流厂家,包含上海好学(官方电话021-54190381,销售经理电话13917883384)、驰声科技(官方电话0512-62729761、400-018-9011,辽宁区域经理13940065506)、蓝鸽集团(官方电话400-698-6166,辽宁区域经理18609824167)等,所有厂家给我公司的反馈为不完全满足软件参数,只有讯飞启明一家可以完全满足;第四,采购方如果认为不存在任何指向性、排他性,请明确列举出哪三家公司的产品能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3、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4、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投诉事项6:针对质疑事项10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我公司质疑招标文件附件评标办法基本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服务产品资质”中要求“4.投标人所投英语听说产品(英语听说模拟考试系统和英语听说智能教学系统)具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证明和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出具的测评报告的,满足得3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相关截图链接、资质证书或权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质疑事项9-11不成立。质疑事项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提出质疑的潜在供应商仅称通过电话询问,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其询问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第一,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而且并未正面回应我方质疑,是不是就意味着是默认了评分项的指向性,评分设置不合理,此项目只是采购项目,要求英语听说产品具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证明和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出具的测评报告完全没有必要,只是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回复中说明“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提供与厂家的邮件联系截图,具体见附件;第三,我公司询问了以下业界主流厂家,包含上海好学(官方电话021-54190381,销售经理电话13917883384)、驰声科技(官方电话0512-62729761、400-018-9011,辽宁区域经理13940065506)、蓝鸽集团(官方电话400-698-6166,辽宁区域经理18609824167)等,所有厂家给我公司的反馈为不完全满足软件参数,只有讯飞启明一家可以完全满足;第四,采购方如果认为不存在任何指向性、排他性,请明确列举出哪三家公司的产品能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3、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4、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投诉事项7:针对质疑事项11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我公司质疑招标文件附件评标办法基本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服务产品资质”中要求“4.投标人所投软件产品具有国产化操作系统兼容认证证书,满足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相关截图链接、资质证书或权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质疑事项9-11不成立。质疑事项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提出质疑的潜在供应商仅称通过电话询问,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其询问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依据:第一,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而且并未正面回应我方质疑,是不是就意味着是默认了评分项的指向性,国产化操作系统兼容认证证书并不是国家要求的证书或报告,而且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是由各个国产操作系统厂家自主颁发,属于未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认证,所以设置此条件不合理,只是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回复中说明“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提供与厂家的邮件联系截图,具体见附件;第三,我公司询问了以下业界主流厂家,包含上海好学(官方电话021-54190381,销售经理电话13917883384)、驰声科技(官方电话0512-62729761、400-018-9011,辽宁区域经理13940065506)、蓝鸽集团(官方电话400-698-6166,辽宁区域经理18609824167)等,所有厂家给我公司的反馈为不完全满足软件参数,只有讯飞启明一家可以完全满足;第四,采购方如果认为不存在任何指向性、排他性,请明确列举出哪三家公司的产品能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3、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4、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投诉事项8:针对质疑事项12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我公司质疑招标文件附件评标办法基本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项目业绩”中要求“投标人所投英语听说产品厂商具备英语听说模考或智能教学解决方案建设案例,自2018年1月1日至今签署的合同为依据,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多得8分。(提供合同、网上中标截图、中标通知书和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2不成立。该项评审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事实依据:评标办法中要求具备听说模考或智能教学解决方案建设案例均可,并未指定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事实依据:回复不合理且偷换概念,而且并未正面回应我方质疑,第一,评标办法中要求具备听说模考或智能教学解决方案建设案例就是指定特定行业业绩,违反了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第二,该项评分要求是对初创型技术公司的歧视,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3、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4、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采购方如果认为不存在任何指向性、排他性,请明确列举出采购设备哪三家公司的产品能完全满足招标要求。2、请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我公司提供线索认真论证,采购设备是否有三个厂家能完全满足招标要求。3、我公司要求删除不合理的,有倾向性的条款,为广大的供应商,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4、我公司要求参加专家论证会,确保此次招标参数和评标办法公平公正合理。四、调查取证情况采购人台安县教育局委托辽宁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台安县购买高中、初中学校英语听力口语智能测试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TZCG2021094包号:001,以下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1年12月22日,被投诉人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1年12月2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2022年1月6日,被投诉人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暂停公告。2022年1月14日,被投诉人组织召开了质疑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5名相关专业专家参加会议。2022年1月29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质疑答复。自发布暂停公告之日起至今,本项目始终处于暂停状态。2022年2月1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2022年2月17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2年2月17日,采购人向我局提交《关于“台安县购买高中、初中学校英语听力口语智能测试系统项目”的情况说明》。为公正处理投诉事项,我局于2022年2月21日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5名相关专业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认真审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书及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根据专家论证结论,我局做出如下答复:投诉事项1-4投诉答复:投诉事项1-4不成立。事实依据:此参数项不是“★”号项,属于非资格项,且真实反映采购人项目需求,不存在任何指向性、排他性,不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投诉事项5投诉答复:投诉事项5成立。事实依据:获得科技成果鉴定并不是国家要求的证书或报告,而且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投诉事项6投诉答复:投诉事项6成立。事实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此类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将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尤其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台安县高中、初中24套英语听说平台系统为英语听说教学、模拟训练使用。不适用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投诉事项7投诉答复:投诉事项7不成立。事实依据: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优先选择国产自主安全可靠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投诉事项8投诉答复:投诉事项8不成立。事实依据:评标办法中要求具备听说模考或智能数学解决方案建设案例均可,并未指定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五、处理决定根据专家组对投诉函的论证结果,投诉事项1、2、3、4、7、8不成立,投诉事项5、6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1、2、3、4、7、8。2.认定5、6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送达回证台安县财政局2022年2月25日附件:

继续阅读
    来源: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辽宁 投诉公示 鞍山市台安县
    免费
    去看看
    广告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

    正福易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