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租赁项目采购文件中可以指定品牌吗?
近日,某单位公务用车租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就所需租赁用车的类型指定了品牌或者写了参考品牌,例如,租赁越野车用于户外作业,在车型要求中指定了两个品牌。有供应商提出疑问,公车租赁项目虽然采购的是服务,但采购文件中是否可以直接指定品牌或者是写上参考品牌?
“其实,汽车租赁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品牌和车型的比比皆是,供应商已经见怪不怪了,大部分投标供应商也不会因此提出质疑,怕质疑后更没有合作的可能了。”某出行公司投标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
那么,公车租赁项目采购文件中到底能不能写上具体品牌或者是写参考品牌?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采购人和业界专家。
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资深专家、正采信息研究院名誉院长、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采购文件中不应该写出车辆的品牌、型号,这属于指定品牌,是采购文件中所禁止的行为。
但是,也有部分采购人认为,公车租赁项目是服务项目,采购的是针对租赁固定车型的服务,采购文件中指定的品牌车型,一般租赁供应商都会有,所以不属于指定服务供应商。
曹石林则认为,公车租赁项目虽然只是指定租赁的品牌,并没有指定租赁服务商,但也属于歧视性条款,对其他品牌形成了排斥,应该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等的机会。如果因工作需要对车辆有特殊需求,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说明具体原因,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遇到采购文件中指定品牌车型,大多供应商选择了隐忍或者放弃投标。对此,曹石林表示,供应商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对有疑问的采购项目要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起到监督作用;对于供应商的质疑、投诉,采购人也要认真对待。
供应商应该如何正确提出质疑呢?
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按照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提交质疑函和证明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供应商没有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也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在网上自行下载,提出质疑的时间期限“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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