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6-12-01 00:00:00
百财采〔2016〕5号
投诉人:广西南宁博思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龙腾路福满花园1号楼1605号
法定代表人:廖东强
电话: 0771-2795321 传真:0771-2795321
邮编:530000
电子邮箱:850572328@qq.com
被投诉人: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志山
住所地:百色市龙景东路闽盛家居建设广场B栋5楼521号
电话:0776-2991822 传真:0776-2991822
广西南宁博思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因被投诉人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法定答复期内就“澄碧校区供水加压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TZ-ZB-2016第(00094)号(重))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16年6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予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说明通知书》,并作出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决定。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参加了
投诉事项一、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海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许可证与采购招标文件上要求提供的有效供水加压设备生产许可证不相符对此真实性提出质疑。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不允许投诉人参与澄碧校区供水加压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TZ-ZB-2016第(00094)号(重)的投标活动,提出投诉。
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了书面说明材料。
被投诉人辩称:
投诉事项一: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海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许可证与采购招标文件上要求的有效的供水加压设备生产许可证不相符。
答复:本项目采购的货物是由泵、管道及一系列配件组成的供水加压设备,因此采购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供水加压设备生产许可证,但并不是要求投标人提供成套的供水加压设备生产许可证,据市场调查和与采购人沟通确定供水设备生产企业都没有成套的供水加压设备生产许可证。由于供水加压设备的主要设备是泵,因此本次采购只要投标人持有有效的泵的生产许可证就符合项目采购需求。
投诉事项二: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广西南宁博思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参加澄碧校区供水加压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TZ-ZB-2016第(00094)号(重)}的投标活动。
答复: 本采购项目于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海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许可证与采购招标文件上要求提供的有效供水加压设备生产许可证不相符”问题。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11页,三、(一)1、资信及商务文件…(6)有效的供水加压设备生产许可证;此条款的设置不合理,供水加压设备是一个总称,由各种设备组件构成,其本身并无生产许可证。如需提供某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应具体列明。
二、关于“被投诉人不允许投诉人参与澄碧校区供水加压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TZ-ZB-2016第(00094)号(重)的投标活动”问题。
(一)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在开标环节对投标保证金进行审查,以未提交保证金原件为由,否定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工作程序。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的审核,应在评标环节由评委进行评定。
(二)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14页,将界定范围模糊的“项目不齐全”作为审核内容,未明确将“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审查内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除此之外,通过对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核查,我机关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4页,开标时间与地点约定:“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条规定
二、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5页,采购货物名称为“供水加压设备”,数量为“按实际施工需要”,其采购不明确,无任何参数。
三、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7页序号15,“解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与第19页(八)解释权“…解释权属本招标代理机构。”文字表述不一致。
四、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8页序号16,“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此表述有误,根据“”,中标公告时应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与17页评标结果 “(三)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表述相互矛盾。
五、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11页“1.资信及商务文件【第(1)至(10)项为必须提供,…”,将“(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排除在必须提供的范围之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六、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12页“(10)投标人近三个月(2015年10月-12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本项目于
七、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13页“(五)投标保证金5. 投标保证金不计息。”描述不准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八、本项目包含工程施工、设计、货物采购,在没有弄清各类比例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货物采购,不符合2016年-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关于综合类项目的属性认定。
九、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并无多次报价,但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20页1.2却有最终投标报价描述,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不符,本项目包括工程施工、设计、货物采购,属于综合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不妥当。
十、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21页,“1.采购需求和质量价格折扣”将不能量化的货物品牌作为评分条件,不妥当。
综上,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一、被投诉人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对采购设备需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未按具体组件列明,导致竞标人无法按要求提供。二、(一)在开标环节对投标保证金进行审查,以未提交保证金原件为由,否定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工作程序。(二)将界定范围模糊的“项目不齐全”作为审核内容,未明确将“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审查内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依照法律程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色市财政局
百色市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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