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乡家园三期项目电梯采购投诉调查处理
阳财采〔2017〕9 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局对老乡家园三期项目电梯采购(项目编号:XBSZC2017-G1-059-JYZT),采购活动中投诉情况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
1
: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地址:巴城镇石牌京阪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孟云强。
电话、传真:0512-55161333、55160166。
代理人:
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黄盛强律师(电话13557768133)、李莉萍实习律师。
投诉人
2
: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工业大道北穆院工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蔡秀文。
电话、传真:0757-85418427、85418627。
代理人:
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黄盛强律师(电话13557768133)、李莉萍实习律师。
投诉人
3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地址:
珠海市平沙镇汉青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林绍雄。
电话、传真:0756-3353031、3353631。
代理人:
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黄盛强律师(电话13557768133)、李莉萍实习律师。
被投诉人
1
:广西田阳恒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
田阳县田州镇三雷。
联系人
:
黄江山
,
电话
13977653188
。
被投诉人
2
: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
百色市那毕桥头环岛一路富邦广场五楼。
联系人
:
赖飞鸿,电话
13807768797
。
二、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
2
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在招投标工作中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
涉嫌违法违规操作。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2017
年9月15日向本局进行投诉,经审查,予以正式受理。本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提出答复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并作出暂停项目采购活动的决定。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事项一
针对投诉人
1
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和投诉人
3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在B1标段投标文件没有提供“2014年1月1日以来所投品牌电梯业绩未提供具有已经安装完毕且已全部通过质监部门安全检验合格的证明”的材料资格、符合性评审不通过,投诉人
2
: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在B2标段投标文件同样没有提供此项材料却通过资格、符合性评审的问题。我局
审查本项目评标报告发现“五、评标情况及说明1、资格、符合性评审: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首先对各标段的投标单位的资格性及投标文件符合性进行了审查:(1)①B1标段的傲途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在资格审查中
2014
年1月1日以来所投品牌电梯业绩未提供具有已经安装完毕且已全部通过质监部门安全检验合格的证明,不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详见资格、符合性评审表)不能进入祥评。……(2)②……B2标段最终进入详评的投标单位是:……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在调阅审查资格、符合性评审表发现“投标人2014年1月1日至今完成同类或类似的业绩” 此项投诉人1、投诉人3均没有通过审查,不通过的原因是“业绩没提供安检合格证。”为此我局查阅招标文件的第二章(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2.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13.货物合格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和第五章评标原则和定标标准,发现并没有明确要求提供“2014年1月1日以来所投品牌电梯具有已经安装完毕且已全部通过质监部门安全检验合格的证明。”的条款。据此可知
评审资格审查部分“投标人2014年1月1日至今完成同类或类似的业绩”此款并不需要提供质监部门安全检验合格的证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之规定。此事项投诉成立。
事项二
关于被投诉人2在给投诉人2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的答疑函答复五所述,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仅提供了项目所在地内设立直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未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及购房或租房合同,故不得分。事实上,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在标书里面有提供项目所在地内设立直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只有购房或租房合同未提供(附件11标书文件)。请问购房或租房合同与此项目招标有何联系,那为什么不要求投标人都提供厂家的购房或租房合同呢?再说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项目所在地内设立直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分公司注册时必备的材料里面已经有购房或租房合同才可注册,难道他们还对当地工商部门的手续也质疑吗?提供分公司的材料只是为中标人在中标后项目售后及维保的一个保障,需要证明的是分公司的真实性而不是所谓的购房或租房合同的证明,就算缺失材料也可做扣分处理,而现却得零分,显然不合理。”
经审查招标文件
“
第五章 评标原则和定标标准、二、评标办法……二、技术评价3、(见附件)指标描述一栏已清楚说明要求提供购房或租房合同,此项是固定分值并无其它选项。由于
些条款已经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而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因此不予支持。
另外本局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发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1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六、投标人资格要求:……6、业绩要求:2014年1月1日以来所投品牌电梯具有已经安装完毕且全部通过质监部门安全检验合格的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招标公告对供应商1500万元合同业绩的资格条件要求不具有合理性:其1,采购方对1500万元合同业绩的限定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虽然1500万元的要求低于项目的预算金额,但该限定与项目本身的预算金额并无直接关联性,采购方提出的该合同业绩金额限定低于项目招标预算金额的说法无法证明该1500万元合同业绩要求的合理性;其2,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多种方式可以实现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考核,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定成报名资格条件并非是唯一不可替代的方式,而这种方式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其3,“合同金额”的限定虽然不是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
招标文件
“
第五章 评标原则和定标标准、二、评标办法……二、类别、技术评价(满分50分),指标、3、分公司或子公司要求,分值、10分,指标描述、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前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直属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分别列出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及购房或租房合同,并同时提供该机构当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公司地点要求能确保接到该项目电梯故障后,维保人员能在30mim内到达现场救援。本项目得10分。”
作为一个货物采购项目,同时涉及货物的使用及维修服务等问题。按照通常惯例,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所售商品的本地化售后服务提出承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提供维修服务以保证售后服务质量。但是,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规定
“
第五章 评标原则和定标标准、二、评标办法……二、技术评价(满分50分)3、分公司或子公司要求10分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前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直属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分别列出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及购房或租房合同,并同时提供该机构当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公司地点要求能确保接到该项目电梯故障后,维保人员能在30mim内到达现场救援。本项目得10分。”,这就导致了在开标之前没有在本县工商局注册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并且购房或租房的供应商不会获得技术评价分10分。然而,经工商注册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在本县购房租房设立办事处并非提供有效售后服务的必要条件。因此此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之规定。
3.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原则和定标标准一、评标原则1.6评标步骤:(1)评标次序:首先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包括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充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初步评审合格,可进入祥评,否则视为不合格,不能进入祥评。此条款没有明确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资料目录清单,最终造成投诉事项的发生。评分办法多处出现评分分值不固定评标标准规定模糊。其中只对各评审因素按优3.1-5、良1.6-3、一般0.1-1.5、差0分为四档分别设定了分值范围,但并没有规定上述各评审因素的评标标准,即没有明确的打分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8条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71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7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决定该项目予以废标,重新进行招标,对
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田阳恒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行违规行为另行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田阳县人民政府或者百色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田阳县财政局
2017
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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