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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西财采决〔2018〕1号

2018-05-02 00:00:00

                                                                              西财采决〔2018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广西弘轩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四联村可利坡六组177

邮编53002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侯建禄         

联系电话:0771-3393681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覃永梓 

联系电话:17776674749

 

 

被投诉人1: 西林县教育局

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新建路011号 

邮编533500 

联系人:罗建光 

联系电话:0776-8686186

 

 

被投诉人2: 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光华苑J11栋三层   

邮编533000   

联系人:刘伟鸿  

联系电话:0771-2826009

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

   2018年4月10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教学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BSZC2018-G1-022-TZ(包号:B分标)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2018年2月28日该公司授权代表在百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大厅(大约是下午六点钟)听到工作人员说该项目B分标综合实力分某公司得15分,某公司得11分,某公司得1分,某公司得0分。认为该公司在客观分评分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P309页)五、评标(七)评标过程的监控: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该公司怀疑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该公司的综合实力评审存在错漏,希望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就该项目进行复核,并要求曝光评标过程中拟中标公司和该公司所提供应标材料的真实性,给予该公司合理的答复,以维护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3、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P317页)4综合实力分(2),投标人2015年以来业绩分:中标第一候选人北京华夏宏展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往图书采购项目中标记录仅2条,其中1条中标记录为2014年业绩,故此项业绩分应为0分,另1条中标记录为2015年业绩,但未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故此项业绩分应为0分。

经审查:

1、广西弘轩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西林县教育局委托的项目代理机构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具体内容为:在评审过程中,该公司授权代表在百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大厅听到从开标区传出来的该项目B分标综合实力分某公司得15分,某公司得11分某公司得1分,其余公司得0分。于2018年4月10日向西林县财政局递交的投诉书中的质疑事项具体内容为:在评审过程中,该公司授权代表在百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大厅(大约是下午六点多钟)听到工作人员说该项目B分标综合实力分某公司得15分,某公司得11分某公司得1分,其余公司得0分。上述投诉的事项具体内容事实依据不清,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投诉人称的第二和第三个问题在质疑函和质疑答复书中的质疑事项具体内容和与质疑(投诉)事项相关的质疑(投诉)请求中没有,上述质疑和投诉的事项具体内容不相符,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规定,本局于2018416日向百色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了《关于请求提供投诉相关证据的函》(西财函[2018]39号),并派出两位同志前往调取相关证据,只调取到评标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和评分大部分相关材料,未调取到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经了解,评标结束后,百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退还该项目的全部招投标文件副本给该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公司(即: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财采[2015]23号)“第十九条  现场监督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标现场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五)私自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源。”的规定。

4、经查看评标监控录音和录像,发现问题如下:①评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在同一评标室评标,并来回走动,相互交流,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财采[2015]23号)“第十四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不受干预或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现场应设立封闭的评标室,评标室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和配备相应设备等,具备评标全过程现场传递监控图像及语音通话条件,并对评标全过程录像录音。评标室应设立评标专家评标区和采购人代表评标区。两个评标区要求独立封闭设置,评标专家在评标专家评标区集中评标,采购人代表在采购人代表评标区评标,”的规定。②在评标过程中,于172512秒、174826秒、175232秒、181310秒、182129秒、182735秒、182940秒开始共七次把评标相关材料送进送出评标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财采[2015]23号)“第十九条  现场监督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标现场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比较和中标供应商推荐情况,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规定。

根据以上情况和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调取的录音录像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财采[2015]23号)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相关规定我局认为:1驳回广西弘轩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2、该项目评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百色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西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林县财政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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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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