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搬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G3-001561-GXTZ)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广西中输搬运服务有限公司和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南宁市盘岭路6号金凯苑1栋03-1商铺;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信息大楼2105-2109号
邮编:530000,4170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孔宇18934715585
广西中输搬运服务有限公司和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联合体:
我公司于2021年7月6日16时41分左右收到贵公司现场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回复:
质疑事项1
: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1: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43673.4375万元占股99%,广西建工集团建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441.145833万元占股1%。“主要人员信息”陈柔仪担任监事。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55830.24711万元占股99%,广西建工集团建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563.94189万元占股1%。“主要人员信息”陈柔仪担任监事。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49500万元占股99%,广西建工集团建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500万元占股1%。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为相同两家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均为陈柔仪担任监事。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1:
控股关系: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二)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为:潘海洪,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为:覃振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徐木新。
经查询,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单位负责人非同一人,单位之间并未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在网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提问,财政部均答复本项目反映的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见附件)。
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属于恶意串通。
事实依据2: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43673.4375万元占股99%,广西建工集团建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441.145833万元占股1%。“主要人员信息”陈柔仪担任监事。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55830.24711万元占股99%,广西建工集团建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563.94189万元占股1%。“主要人员信息”陈柔仪担任监事。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49500万元占股99%,广西建工集团建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500万元占股1%。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为相同两家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均为陈柔仪担任监事。
法律依据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质疑答复2:
控股关系: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二)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经查询,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单位负责人非同一人,单位之间并未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未能证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质疑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双方属于联合围标与协同投标的行为。
经在网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提问,财政部均答复本项目反映的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见附件)。
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按程序公布中标结果公告。
事实依据3: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10时00分前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却未告知我司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我司工作人员于11月16分电话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我司审得分与排序,得到回复说让我司人员查询邮箱及政采云。之后我司工作人员查询后依法没有评审得分与排序的相关内容。我司于11时34分再次电话招标代理机构告知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得到回复稍后把信息发我司邮箱。最后一直到2021年6月30日15时04分,我司邮箱才收到审得分与排序。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告 中标结果后间隔了5个小时时间才告知我司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法律依据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 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咨询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或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质疑答复3:
经核查,我公司按规定在广西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中公开了供应商本人的得分及排序,经咨询政采云客服,各投标人可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中的“项目结果”可进行查询本人的得分及排名。当天接到贵公司的电话时我公司工作人员有告知可以在政采云平台查询。之后再次来电说查询不到信息,我公司才通过邮箱告知了贵公司的得分及排序。我公司发布中标结果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证明详见附件。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2日
附件:
政采云平台截图:
详见质疑答复函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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