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3年交通事故车检、痕迹物证鉴定服务定点采购项目(WZZC2021-G3-00886-HRCW(重2))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慎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G4栋A区601
邮编:530000
委托代理人:章守文
联系电话:18154591100
二、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2021-2023年交通事故车检、痕迹物证鉴定服务定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WZZC2021-G3-00886-HRCW(重2)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你公司于2021年7月9日收到贵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质疑函”一份(落款时间为2021年7月8日),质疑事项如下:
(一)质疑事项一:中标供应商(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在本项目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并利用低于常理的超低投标价格谋求中标,属于低于成本价不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违规行为,应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
1、招标代理机构于2021年7月7日发布本项目的中标公告,公告显示中标人为: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该单位中标(成交)金额(元):“最终报价:69(%)”。
2、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一览表》(第23页)中明确注明:“(3)本项目作费率报价,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文件桂价费[2017]3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依据,本项目上限控制价如下:......”
3、根据招标文件所述,本采购项目报价部分是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文件桂价费[2017]3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报价依据及标准,经查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文件桂价费[2017]3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本收费基准价及按第六条规定可以上浮达到的上限为最高收费限额,标准价下浮30%为最低收费限额”。
4、依上所述,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同时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在本次投标活动中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文件桂价费[2017]3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的中标结果无效,属于低于成本价谋求中标的不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文件桂价费[2017]3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质疑请求:综上所述,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报价规定及行业规范,应将其中标资格予于取消。
(二)质疑事项二:被质疑人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的实质性要求或条件,如果其提供了不存在的资质材料,便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应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
1、本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一览表》/服务名称“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中“服务内容及要求”第3条“★3.投标人必需具有参加采购内容涉及的能力验证经历,且最近1年的能力验证评定结果“通过”或者“满意”,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文件”,结合本项目需求一览表说明中第1条“本部分打★号及表述为“须”或“必须”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或条件,投标人必须作出满足或者优于该要求和条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本部分内容若与其他部分有不同之处,以本部分内容为准。”依此可见,本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或条件,属于必须提供项,否则投标无效。
2、经查阅能力验证举办单位“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下发的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能力验证计划作业指南”对“不予评价”的评定结果的具体定义为:1、逾期反馈结果的,将不予评价。2、发现存在结果串通的,按“不予评价”处理。(因该文件声明未经其授权允许,不允许私自传播,本函不附该文件全文,如相关单位需要核实,可向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发函调阅)
3、通过对被质疑人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注册地监管部门“佛山市司法局”官网(http://fssf.foshan,gov.cn/)查询显示:被质疑人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2020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项目的能力认证结果为“不予评价”,根据司法部“司公通[2021]5号”文第三项第5条显示“10月下旬向各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反馈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书”,由此可见2021 年度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评定工作尚在进行中未出结果,因此2020年度能力验证结果应属于本招标要求中所述的“最近1年”的能力验证结果,依此被质疑人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不具有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且最近1年的能力验证评定结果“通过”或者“满意”条件,且不排除其在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中因存在串通的行为,被发证单位查实的可能性,对其执业道德品性严重存疑,如果被质疑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项能力验证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应属于虚假材料,涉嫌投标造假,应上报本次招投标活动监管部门予于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四、质疑请求
综上所述,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在此次投标活动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的实质性要求或条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将其中标资格予于取消,如果存在弄虚造假行为,请项目采购单位上报监管部门根据采购法给予严厉处罚。保障其他投标供应商公开、公平、公正参加政府采购的权利。
经申请,本项目待复评后将依法按规定再次答复贵司质疑。
如你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梧州市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我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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