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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21年第27号)

2021-07-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GXZC2021-G1-001160-GXJT

二、项目名称:

宣传品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百色萤石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18号百通商贸城17栋14号铺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地 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建宁路6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多项货物设置不合理,本项目未划分分包。
投诉事项2:本项目有多项不同种类的货物,参数中已明确有非常详细的工艺、材料、造型、印刷等要求,所需求的产品应为定制产品,且均须提供CMA认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如非某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公示之前早已做好准备,则不可能在30个工作日内同时完成所有产品的制样、印刷并出具检验报告。
投诉事项3:以上不同的定制产品,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完成所有产品的制样、送检是严重提高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这么苛刻的条件我司有理由怀疑这就是为大型企业量身定制的参数,明显的歧视和排斥小微型企业并以企业规模条件限制参与本项目投标,明显与现在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背道而驰。
投诉事项4:本项目应为货物类项目,并非服务类项目,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除了价格分和政策功能分,其余68分均为主观评审分,且供货服务方案分、售后服务方案分与设计、执行创意合理性分、对项目的技术理解及标准分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均未细化量化,且与采购需求不相对应。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4部分成立,可能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责令被投诉人按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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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 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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