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区疫苗冷链设备补充和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二标段)政府采购项目处理决定复函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区疫苗冷链设备补充和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二标段)政府采购项目处理决定复函的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全区疫苗冷链设备补充和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二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21号
采购代理机构:西藏精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131号格桑林卡S001
相关供应商1: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工业园
相关供应商2:青岛澳柯玛超低温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3号厂房
四、基本情况
我厅于2020年7月29、30、31日分别收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提供相关材料函的情况说明》、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区疫苗冷链设备补充和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二标段)项目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说明、(2020)赣洪青证内字第809号》、西藏精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区疫苗冷链设备补充和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二标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的说明》。其中所述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区疫苗冷链设备补充和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二标段)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藏财采办〔2020〕105号)发出,我厅尚不掌握。为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机关依法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对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区疫苗冷链设备补充和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二标段)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藏财采办〔2020〕105号)中查明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和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确认采购活动违法。我厅将启动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处理处罚。
(二)鉴于合同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第四款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执行。
上述事项以此件处理决定为准。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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