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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新财购〔2019〕35号

2019-06-04 00:00:00

投诉人:河南蜂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西区孵化一号楼

被投诉人: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大厦A座14楼

2019年1月23日,投诉人不满“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配套设施项目(GK2018-212)”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主要内容

(一)被投诉人未认真调查开标现场情况,给出了不符合事实的答复书。在资格审查阶段,资格审查人员发现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部分投标文件未签字及加盖公章,但让该公司提供相关文件扫描件后,又进入了下一轮评标环节。发现河南金宏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达公司”)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名称不一致,只是现场提醒了一下,仍然进入下一轮评标。

(二)被投诉人未认真阅读质疑函文件。投诉人认为两家公司违反了招标文件及相关国家法规的规定,应当作废标处理。被投诉人答复书中认为投诉人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核实,并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二、本机关核实情况

(一)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说明第一章“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1.1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能力的资质证明文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经观看现场录音录像资料、查阅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向开标现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浪潮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资料。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因浪潮公司部分资质证明文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之中,资格审查人员当场要求其出示,并完成资格审查工作。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说明第一章“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浪潮公司将资质证明文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的做法,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同时,开标现场及档案资料中,均未发现浪潮公司资格文件中存在应当签字而未签字的问题。

经查阅金宏达公司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文内容中有“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张骞”表述,但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姓名为王骞。同时,该公司提供的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均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骞。

(二)经查阅该项目质疑处理资料,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中对质疑所提问题作出了回应,投诉人所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未认真阅读质疑函文件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三、本机关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

(一)浪潮公司投标资料中未发现应签字未签字的情况,投诉事项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

(二)金宏达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存在正文内容中法人姓名与下方签字姓名不一致的问题,但提供的授权相关资料均显示签字人员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授权属无效授权。

(三)被投诉人对质疑涉及问题在答复中作出了回应,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认真阅读质疑文件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予以认定。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予以认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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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 : 35.pdf
来源:自治区采购办
    新疆 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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