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银海区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北海市银海区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书(南宁通合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南宁通合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区青秀区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A座8层A8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潮
联系人:刘小潮联系电话:18358581062
质疑项目名称:北海市银海区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YHZC2021-G3-000015-CGZX
采购人:北海市银海区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
采购代理机构:北海市银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关于北海市银海区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YHZC2021-G3-000015-CGZX)的《质疑函》。收到质疑函后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单位,现根据采购单位的回复意见,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3)企业实力分:2)投标人2016年1月1日以来参与环卫服务的市级(含)以上城市有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或全国卫生城市称号的,且在迎接检查工作中获得县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提供一项荣誉得2分,满分4分。注:须提供全国文明城市或全国卫生城市获奖网站截图、项目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业主表彰材料复印件。如荣誉奖项为投标人为运营项目设立的控股项目公司获得,还须提供业主证明(证明投标人投资并运营该项目)及股权证明材料。
本评分项规定了特定奖项作为评分项,偏向性过强,只有部分企业可以获得,而此项奖项较为独特且不能证明完整的企业实力,对其他有能力有实力的企业有失公正。
答
:根据中央文明委的部署安排,从2009年起,中央每年都将对全国文明城市和先进城市进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并进行排名公布。全国文明城市已连续多年,并在今后多年都依然是北海市、银海区党委及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环境卫生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一项重要的考核标准,环卫工作质量直观反映城市的市容市貌,从而直接影响北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评选结果,与本项目密切相关。本项目合同的履行,需要投标人中标后能凭借其服务其它全国文明城市的环卫工作经验、作业方法及方式,以服务全国文明城的标准服务于本项目,尽快组织开展相关工作。2016年以来,全国范围内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或全国卫生城市称号的市级(含)以上城市不胜枚举,在迎接检查工作中获得县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环卫服务供应商也不在少数。全国范围内有至少三家供应商能够符合该评分条件的,则该评分项不具有唯一指向性或排他性,且质疑人未就此质疑事项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该质疑不予支持。质疑事项
2
: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与评分标准中,商务分部分,人员配置分:3)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获得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的,每有1人得2分;获得省级劳动模范荣誉的,每有1人得1分;同一人员获得多个级别荣誉的,以最高分计,不累计计分。满分4分。注:须提供荣誉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2021年3月以来连续三个月为全国(省级)劳动模范获得者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本评分项以特定人员荣耀作为评分,特定人员荣耀无法完全代表企业能力,仅仅针对部分企业可以达标,偏向性过强,有悖于公平性原则。
答
:员工职业道德素质是企业发展源泉,员工劳动技能素质是企业实力的重要评判要素。企业所辖员工因其个人高职业道德素质和高劳动技能素质,获得全国(省级)劳动模范,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实力。并且,全国范围内有至少三家供应商能够符合该评分条件的,则该评分项不具有唯一指向性或排他性,且质疑人未就此质疑事项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该质疑不予支持。质疑事项
3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3)企业实力分:5)获得“垃圾分类”相关示范案例奖项的:国家级得2分;省级得1分。按最高级别计,最高得2分。本评分项规定了特定业绩奖项为评分项,偏向性过强,只有部分企业可以获得,而此奖项较为独特且不能证明完整的企业实力,对其他有能力有实力的企业有失公正。
答
:1.垃圾治理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攻坚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践行垃圾分类,是垃圾变废为宝、防控垃圾污染最简单、最有效的措施,是公民讲公德、讲文明的直接体现,是我们所有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如今,垃圾分类行动在全国许多城市已开展得风生水起,也走入了北海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而各大小街道和居民小区的垃圾投放点都更换了分类垃圾桶,垃圾运输车辆也逐渐换成了分类垃圾车,全市已然有了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发展势头。垃圾分类,在不久的将来势必在全国范围内向更深、更广处推进。故“垃圾分类”已不再是局限于某一行业的概念,而是全国性、全民性的重要行动。并且,本评分标准既未规定投标人所获“垃圾分类”相关示范案例奖项的颁发主体为特定行业主管部门,也未规定参与“垃圾分类”相关示范案例奖项评比对象的所属行业。所谓“特定行政区域”是指包含有具体名称的行政区域,本评分标准没有此类描述。行业分类就是有规则的按照一定的科学依据,对从事国民经济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如林业、汽车业、银行业等,本评分标准也没有类似描述。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四)款所述不合理情形。2.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有多处关于“垃圾分类”的工作要求,投标人获得“垃圾分类”相关示范案例奖项更能体现其具备高质量完成银海区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工作任务的能力,故不存在评审因素与项目的保洁服务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和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3.质疑人未就此质疑事项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该质疑不予支持。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财政局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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