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如何理解?
原创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问:
答: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法定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2)凡是项目所处行业有国家强制要求和标准,必须在本项目中列为资格条件,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3)单独的采购项目中已经设定为资格条件的因素,不得再设定为评审因素。没有设定为资格条件的因素,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定为评分因素。从您的提问来看,如果配电和消防资质与采购项目相关,并且没有列为资格条件,则可以设定为加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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