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中的样品,还有哪些你不了解的问题?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样品在某些政府采购活动中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样品一方面有助于评审专家进行更专业的评价,但同时也有一些采购项目不宜要求提供样品。下面这10个关于样品的问题,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样品演示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造的样品,符合性审查怎么认定?
货物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了核心产品并要求提供其样品,但未规定“此样品未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制造的作为废标或无效投标条款”。请问“核心产品”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吗?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造的样品在评审过程中,可以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音响设备采购项目把样品设为评分项,可以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家具招标须提供订制产品,等标期内能否给厂家留一定生产时间?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除非确有必要建议不要要求提供样品。
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是否合规?
答:
要求提供样品会增加投标成本,导致未中标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动因增加。为了降低投标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凡是可以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比如货物的外观样式,设备的电动操作功能,办公家具所用铰链、轨道等五金件的品质等,应尽量避免让投标人提供整机样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塑胶跑道项目需要提供样品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采购桌椅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必须提供2台“触屏一体机”样品,合理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改变中标结果吗?
采购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三日内提供样机进行测试,不满足要求的按废标处理,这样规定可以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竞争性磋商成交后,采购人封存样品时发现证书不实,怎么办?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
正福易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