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些答案会给你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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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一问题多次出现,深深的困扰着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因素根据“优”“良”“合格”设置分值,可以吗?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分值怎样细化和量化?评分标准设置未与招标产品技术参数相对应,可以吗?……这些关于评审标准分值设置的问题你都搞懂了吗?快来看看吧 问:评审因素根据“优”“良”“合格”设置分值,可以吗? 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 答: 法律依据: 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分值怎样细化和量化?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分值怎样细化和量化?比如某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描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40分,标★的重要参数有一项不满足扣4分,其他未标注★的一般参数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经查,技术参数标注★的有8项,其他非★的一般参数有60项。请问是否合理,怎样表述才正确? 答: 法律依据: 问:评分标准设置未与招标产品技术参数相对应,可以吗? 一份标书涉及680项产品,分值分配19分,平均每一项0.028分。请问必须按每项平均分配分值吗?可否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可以吗? 答: 如果每项扣0.5分,那么38项扣分19分分值就已经扣完,其余642项无分可扣。财政部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认定类似做法: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可以这么设置:分值19分,细分为标注“▲”的(H项)为M分、未标注“▲”的(J项)为N分。H+J=680,M+N=19。 (1)标注“▲”(H项),有一项不满足扣M/H分,偏离超过K(通常情况下小于H)项投标无效或该项记为0分; (2)未标注“▲”(J项),有一项不满足扣N/J分,偏离超过L(通常情况下小于J)项投标无效或该项记为0分。 法律依据: 问:货物类项目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设定分值时应注意什么?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问:“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可以吗?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么设置可以吗? 答: 本案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这些都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问:根据供应商的项目进度、分工安排等情形设0—10分,合理吗? 根据供应商所提报的质量检查和进度保证措施内容完善程度、针对性程度,项目进度安排情况、分工安排情况,在0—10分范围内打分,可以这样设置评分办法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问:绿化保洁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价格分如何设置?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超60%合规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问:服务采购价格权重10%—30%,可以设定为50%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货物,综合评分中报价分值设置60分合理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报价分值应该设置多少合理?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问:小额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价格分的比重有限制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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