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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1〕62号)

2021-02-04 00:00:00

当事人:安徽云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素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99172284H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麦莎广场13幢2-1号

  安徽云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云涛公司”)参加了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组织“E-3窗户配饰”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033476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经评审,安徽云涛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预算金额是220万元,中标金额是70.3881万元。

  安徽云涛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面料GB20286-2006阻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19101427)。经向报告出具单位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调查核实,安徽云涛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面料GB20286-2006阻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19101427)为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安徽云涛公司投标文件、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函和安徽云涛公司受托人的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安徽云涛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本机关作出《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20〕639号)并已送达安徽云涛公司,告知安徽云涛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安徽云涛公司提出申辩,请求酌情从轻处理。经研究,本案不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安徽云涛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安徽云涛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0558.22元(703881×15‰);

  二、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安徽云涛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安徽云涛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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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 处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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