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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遵财采〔2021〕64 号)

2021-12-10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贵州三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1号楼11层4号

法定代表人:袁美玲

联系人:杨颖

联系电话:18785199358

被投诉人:遵义市林业局

址: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1号市级行政办公区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0851-28688039

被投诉人: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新蒲新区国际会议会展中心第X8#11层11-7号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17785459031

相关供应商: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长征大道遵义金融商务中心

CBD)九号楼

联系人:王杰

联系电话:15185195863

投诉人贵州三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木公司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TMSD-ZY2021-06-10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起投诉。经审查,本起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本单位于2021年111予以受理,2021年114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均于11月10日前答复。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事项一:

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缺少传输系统品目号,供应商无法根据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的响应;质疑函回复与事实明显不符,答非所问,并未对该项质疑作出合理的说明。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投诉事项一的答复:

根据《招标文件》中《建设需求》6.1条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内容:通过摄像机和传输链路将视频图像和控制信号传输到指挥中心进行监视、存储、管理的一套智能型的森林防火监测系统。已经说明传输系统属于林火视频监控系统组成部份,及招标文件第42页内容,传输系统属于品目一。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未针对该事项的质疑函回复进行答复。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事项一的答复

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对于此项内容十分清楚,并无产生歧义的地方。根据招标文件中《建设需求》第6项第6.1条“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内容:林火视频监控是基于3S技术,采用可见光、热成像的智能识别处理技术,通过低照度摄像机、长焦镜头、热成像镜头及后端监测管理软件实现烟火智能识别、热成像图像处理并自动报警,运用重型数字云台转动方位角和俯仰角、调节镜头的焦距,结合后端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共同实现火点自动精确定位,通过摄像机和传输链路将视频图像和控制信号传输到指挥中心进行监视、存储、管理的一套智能型的森林防火监测系统。已经很明确的说明传输系统属于林火视频监控系统组成部份。且招标文件第 39 页“林火视频监控系统、中控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表格载明的“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中,及招标文件第42页内容“4.1.2传输系统”中都进行了分项说明,传输系统属于品目一。投诉人未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就进行该事项投诉,无具体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针对该事项一中质疑函回复的答复:公司认为,该质疑事项依法不能成立,招标监管机构依法不应予采信。

投诉事项二:

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中对会议桌中油漆的品牌限定为“易涂宝”或“华润”,该项参数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被投诉人在质疑函回复中刻意回避“油漆品牌”指定的问题,避实就虚的回复会议桌是定制产品,采取模糊消极应对、回复的方式进行文字简述,未给予明确实质性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对投诉事项二的答复:

本项目与油漆相关联的采购设备是定制会议桌,采购货物是会议桌而不是油漆,市场上使用“易涂宝”“华润”环保油漆加工会议桌的生产商远多于3家,本项目供应商都可以在市场上采购到相关产品,因此,油漆品牌注明为“易涂宝”“华润”环保油漆实际上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投标,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根据《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3324-2017]标准规范关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规定,木质家具出厂检验范围中不包括油漆,油漆只是标准检验项目外作为产品辅材进行描述。所以招标文件中即便注明设备油漆品名,也不会对采购相关设备的范围产生实质性影响。

定制会议桌在本项目中费用占比很低,相关参数也不作为重点参数,即便按照油漆项负偏离扣0.5分处理,也不影响最终评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本项目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投诉事项二的答复

采购产品为定制会议桌,而不是油漆,未指定会议桌生产商。使用上述油漆加工会议桌的生产商远多于3家,不存在参数唯一性。《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3324-2017] 标准规范5.5条中,只对木家具的表面理化性能进行了要求,并未对漆膜的排名进行要求。且该项内容在本项目中费用占比低,不影响整个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效果。

根据《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3324-2017]标准规范7.2条,木质家具出厂检验范围中不包括油漆项检验。油漆只是作为产品辅材进行描述,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投诉事项二中关于质疑函回复的答复:

采购人无法确定质疑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该具备的条件,因此作了简要答复。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对投诉事项二的答复

公司认为该项要求公平公正,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活动的技术咨询及询价过程中得知,所有生产会议桌的家具生产厂商表示“易涂宝”或“华润”油漆随处可购,都能生产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会议桌。根据招标文件第56页的需求,油漆只是作为采购项会议桌的一项参数要求,而不是作为采购项会议桌设备进行品牌要求。所有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供应商都可以在市场上买到满足上述要求的会议桌,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在类似项目采购活动中,也出现对于设备配件进行相关要求的情况出现。对于办公桌辅材油漆品牌的要求,和对电脑芯片的品牌型号要求为I5/I7属于同类型参数需求。此类需求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存在于项目采购活动中,而且都顺利完成了招投标活动。例如,2021年9月17日“凤冈县人民法院无纸化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第6项:书记员电脑指定“I5-10500”;第8项:展示一体机指定“Intel 赛扬双核 1.8GHz”。

假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会议桌作为非主要的辅材设备在本项目中费用占比很低,根据招标文件清单要求,本次采购会议桌共计14套,即使每3套会议桌使用一桶油漆,根据相关品牌的木质油漆平均销售价格350元/桶计算,本次采购的会议桌所用油漆的总金额仅为1750元,占比金额不到本项目2120万元采购总额的万分之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及行政法比例原则,应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无论该投诉事项是否成立,办公桌关于油漆参数的限定均不影响采购结果,应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对投诉事项二中关于质疑函回复的答复

公司认为该质疑事项依法不能成立,招标监管机构依法不应予采信。

投诉事项三:

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分办法中对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存在大量按“优、良、中、差”的分值进行评判,但未对“优、良、中、差”评判的标准进行详细阐述。供应商无法理解“优、良、中、差”的评价标准,主观分共27分,占总评分27%,该评分标准不利于本次项目采购的公平公正。

投诉人认为:

1.根据采购文件评分办法中对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存在大量按“优、良、中、差”的分值进行评判,但未对“优、良、中、差”评判的标准进行详细阐述。供应商无法理解“优、良、中、差”的评价标准,该评分标准不利于本次项目采购的公平公正,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予澄清、说明。根据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主观分共27分,占总评分27%。主观分百分比设置不利于本次项目采购的公平公正,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予澄清、说明。本项目应属于货物类,但被投诉人遵义市林业局与招标代理机构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函回复“本项目不是货物采购、也不是服务采购”,回复采取消极应对,且未给予明确实质性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投诉事项三的答复:

采购文件评分办法中,《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运行维护方案》及《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现场阐述》对“优、良、中、差”的评价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技术方案》要求从总体框架及关键架构的先进性、稳定性、安全性、兼容性、扩展性上进行完善优化;《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从项目施工组织安排、进度计划、施工工具、保障措施及材料准备等方面进行完善优化;《质量控制方案》要求从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设备及原材料进场检验方案、工序过程质量控制方案、验收方案等方面进行完善优化;《运行维护方案》要求对项目提供针对性的运行维护方案,这需供应商根据项目特性进行完善优化;《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现场阐述》要求现场阐述人从项目的需求、建设目的、深化设计、优化设计等方面进行现场阐述。专家根据以上要求从专业角度做出综合评价。采用此评分办法已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形成惯例,且政府采购法并未明确禁止使用此类评分办法。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版]》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项目不是单纯货物采购,也不是单纯的服务采购。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及建成后正常运行。政府采购法中,未明确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主观分分值多少进行规定。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运行维护方案及现场阐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针对本投诉事项三中关于质疑函回复的的答复:

采购人无法确定质疑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该具备的条件,因此作了简要答复。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对投诉事项三的答复

公司认为该项要求公平公正,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首先,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的评分法是综合评分法,已经对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了区间量化,且区间量化指标已经相互对应。如《项目实施方案》,从施工组织安排、进度计划、施工工具、保障措施及材料准备等评审因素进行了区间量化。投标供应商完全可以结合自身公司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实施方案》根据上述要求进行编写。然后在评标环节,相关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方案在这些评审因素的合理程度来进行横向对比打分,且已经对打分区间进行了量化,属于评审因素与分值设置的量化指标相互对应;招标文件中采用了“优、良、中、差”的评分方式,都有对应的分值对评审因素进行了量化。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法规要求; 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的规定。完全公平公正。

其次,在类似项目的招标活动中,由于项目技术复杂、综合性强等原因,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通过对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方案进行横向对比,从有利于满足采购项目要求的角度,逐项评分,已经在类似项目中广泛使用。

综上,对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有关方案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对于所有供应商来说,要求都是一致的,完全公平公正。供应商只需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编写相关方案,由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而评审环节也是公平公正的。因此,该事项不存在不利于本次项目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司认为该投诉事项依法不能成立,招标监管机构依法不应予采信。

该项目属于工程类项目采购。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限制工程类项目的主观分分值。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对项目的主观分进行设置。该评分办法对于所有投标供应商都是公平一致的。

根据财库[2013]18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与本项目有关的消防工程和安防工程(编码B0510)、监控系统工程安装(编码B060102)、电子设备工程安装(编码B060104)、其他电子工程安装(编码B060199)、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编码B060206)、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编码B060208)、其他智能化工程(编码:B060299)、天然林保护工程施工(编码B021607)的划分均可以说明本项目属于工程项目。

投诉人列举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并无对工程类项目的主观分分值设置的限制。因此,该投诉事项并无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要求。依法应予驳回该投诉事项。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对投诉事项三中关于质疑函回复的答复

公司认为该质疑事项依法不能成立,招标监管机构依法不应予采信。

投诉事项四:

招标文件第七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中市级预警中心(东部)和(西部)要求产品具备工信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及设备具备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此条要求与实际需求及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质疑回复中采取模糊消极应对、回复的方式进行文字简述,未给予明确实质性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故采购文件对安全设备技术参数要求产品具备工信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存在指向性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被投诉人质疑函回复为“没有违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对该项质疑进行合理的解释、避实就虚,未对该项技术参数的需求基于什么情况,是否具有必要性作出合理的解释。采取模糊消极应对、回复的方式进行文字简述,未给予明确实质性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对本投诉事项四的答复:

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仅仅是作为设备参数的评分项,并非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设置《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两项技术参数是为了更好保障产品质量,经在https://jwxkwap.miit.gov.cn/网站查询,防火墙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厂商有:华为防火墙USG6000(进网许可证号为12-5043-183206);启明星辰防火墙USG-FW(进网许可证号为12-E101-200127);深信服防火墙AF-2000V8.0(进网许可证号为12-D001-182952);华三防火墙H3C secPath M9000(进网许可证号为12-C559-202691)等,所以不存在指向性和排斥供应商的情况。

被投诉人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投诉事项四的答复

经在https://jwxkwap.miit.gov.cn/网站查询,结合防火墙厂商产品型号,证实:华为防火墙USG6000,进网许可证号为12-5043-183206;启明星辰防火墙USG-FW,进网许可证号为12-E101-200127;深信服防火墙AF-2000V8.0,进网许可证号为12-D001-182952;华三防火墙H3C secPath M9000,进网许可证号为12-C559-202691。防火墙设备符合采购法要求。经查视频监控安全准入网关所有设备厂商均无《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但对所有供应商均为一致要求是公平的,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不影响采购结果。

经在https://jwxkwap.miit.gov.cn/网站查询,结合防火墙厂商产品型号,证实:华为防火墙USG6000,进网许可证号为12-5043-183206;启明星辰防火墙USG-FW,进网许可证号为12-E101-200127;深信服防火墙AF-2000V8.0,进网许可证号为12-D001-182952;华三防火墙H3C secPath M9000,进网许可证号为12-C559-202691。防火墙设备符合采购法要求。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投诉事项四关于质疑函回复的答复:

采购人无法确定质疑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该具备的条件,因此作了简要答复。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对投诉事项四的答复

公司在投标活动的技术咨询中,分别就防火墙设备及视频监控安全准入网关设备向相关设备制造商进行了咨询。其中,满足防火墙参数的设备包括启明星辰防火墙USG-FW、华三防火墙H3C secPath M9000、华为防火墙USG6000、深信服防火墙AF-2000V8.0等,且这些设备均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网站能查询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防火墙设备符合采购法要求。而对于视频监控安全准入网关,所有设备厂商均无《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此条对所有供应商的要求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人列举的事实依据1/2/3均属于技术部分的评分参数,对于所有供应商的要求是一致的,公司认为该项要求公平公正,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也不存在指向性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对本投诉事项四关于质疑函回复的答复

公司认为该质疑事项依法不能成立,招标监管机构依法不应予采信。

投诉事项五:

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分办法售后服务在质保期以外,每增加提供一年免费维护的,得1分,最多得3分。

投诉人认为:

该项评分标准不清晰,存在巨大歧义,供应商无法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明确的响应,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与澄清、说明。该项评分若理解为提供6年免费维护,本次采购项目一年的运维成本大约在 42.4万元,供应商在满足该项评分要求,需要承担 42.4*6=254.4 万元的运维成本。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对涉及到的运行维护进行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的历史成交信息进行需求调查。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在确定评分标准时,是否考虑供应商在承担运维成本的情况下,为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可能采用伪劣产品进行项目投标,从而增加项目实施风险等因素。被投诉人遵义市林业局与招标代理机构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函回复“没有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该项质疑进行合理的解释、避实就虚,采取模糊消极应对,未给予明确实质性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投诉事项五的答复:

招标文件第56页“二、商务条款要求”中第4条明确了三年的质保期;第6.1条对质保期内的技术服务及费用作了明确要求:在质保期内,所有产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中标人保证在接到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立即给予答复;并派合格的维修工程师在12小时内到用户现场进行维修,费用由中标人负责。质保期间产品的一切质量问题,更换部件及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全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文件对三年质保期内的服务已作了明确要求,三年质保期外的运维服务并未强制要求,供应商根据自身成本核算,自愿决定是否提供免费运维服务。招标文件“第七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说明/★重要提示/1、若验收时发现设备实际参数不符合投标参数,用户可解除合同并无偿退货,同时依法追究制造商与供应商的责任。”明确注明虚假应标需承担的责任。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投诉事项五关于质疑函回复的答复:

采购人无法确定质疑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该具备的条件,因此作了简要答复。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对投诉事项五的答复

作为投标供应商,公司认为此项要求描述清晰,不存在歧义。在招标文件第56页的内容中:“二、商务条款要求/4.质保期:三年;6.技术服务/6.1在质保期内,所有产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中标人保证在接到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立即给予答复;并派合格的维修工程师在12小时内到用户现场进行维修,费用由中标人负责。质保期间产品的一切质量问题,更换部件及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全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已经明确了相关的内容。投诉人未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就此进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条件,应当依法驳回投诉。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认为,招标文件已经对因采用伪劣产品进行虚假应标的结果进行了明确。招标文件“第七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说明/★重要提示/1、若验收时发现设备实际参数不符合投标参数,用户可解除合同并无偿退货,同时依法追究制造商与供应商的责任。”若投标供应商虚假应标,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且招标文件第56页的内容中“二、商务条款要求/4.质保期:三年;已经对质保期进行了明确要求,但是对质保期外的运维服务期并未进行要求,投标供应商完成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自愿决定是否额外提供免费的运维服务及运维期限。投诉人未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凭空臆断供应商可能进行虚假投标,属于主观捏造事实。该投诉事项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当依法驳回投诉 。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对投诉事项五关于质疑函回复的答复

公司认为该质疑事项依法不能成立,招标监管机构依法不应予采信。

投诉事项六: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分办法/技术部分/技术参数:标*号的一项不满足扣5分,其余每项负偏离的扣0.5分,该项分最多扣完为止。采购文件第七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传输系统规格/功能/参数。该项参数所描述的“投标人提供承诺函”存在参数表述不清晰,不准确,供应商无法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明确的响应,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予说明。被投诉人在质疑函回复中表述为“前端基站环境及网络租用”承诺函,该项质疑的回复,并未对该项质疑进行合理的解释、避实就虚,采取模糊消极应对,未给予明确实质性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投诉事项六的答复:

招标文件已经在“规格/功能/参数”列中,完整的对需要承诺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表述,不存在参数表述不清晰,不准确的情况。其中:“专线及基站资源租赁”参数要求为:前端基站环境及网络租用:新建80个前端点,需租赁运营商专线及基站环境服务,10M/条,租赁期3年。“县级汇聚专线建设/扩容”参数要求为:县级汇聚专线建设/扩容,涉及14条县级指挥中心汇聚专线,50M及以上,租赁期3年,费用计算在前端。“市级汇聚专线扩容”参数要求为:市级汇聚专线扩容,涉及2条市级指挥中心汇聚专线,扩容500M及以上,租赁期3年。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六关于质疑函回复的答复:

采购人无法确定质疑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该具备的条件,因此作了简要答复。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对投诉事项六的答复

作为投标供应商,公司认为此项要求描述清晰、准确。根据招标文件第42页内容:在4.1.2传输系统/传输系统设备,“规格/功能/参数”列中,完整的对需要承诺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表述。包括:“专线及基站资源租赁”参数要求为:前端基站环境及网络租用:新建80个前端点,需租赁运营商专线及基站环境服务,10M/条,租赁期3年。“县级汇聚专线建设/扩容”参数要求为:县级汇聚专线建设/扩容,涉及14条县级指挥中心汇聚专线,50M及以上,租赁期3年,费用计算在前端。“市级汇聚专线扩容”参数要求为:市级汇聚专线扩容,涉及2条市级指挥中心汇聚专线,扩容500M及以上,租赁期3年。不存在参数表述不清晰,不准确的情况。投诉人未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对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条件,应当依法驳回投诉 。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对投诉事项六关于质疑函回复的答复

公司认为该质疑事项依法不能成立,招标监管机构依法不应予采信。

投诉事项七: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分办法技术部分“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针对项目的需求、建设目的、深化设计、优化设计等进行现场阐述。对各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定,优的得4.0-5.0分,良的得3.0-4.0分,中的得2.0-3.0分、差的得0.0-2.0分。”

投诉人认为,

招标文件并未对项目现场阐述方式进行说明,是口头阐述,还是可以通过多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现场阐述。供应商无法根据招标文件进行现场阐述的准备,无法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的响应。评分标准中要求对项目的需求、建设目的、深化设计、优化设计等进行现场阐述。项目的深化设计以及优化设计,需对项目建设地点进行了解踏勘后,才可进一步实现。依据项目建设需求/2、项目建设地点中未提供建设点位的任何地理位置信息, 而 7、选址布局/遵义市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前端建设布局表中只提供模糊的所在乡镇(村/林场)。供应商无法根据需求进行踏勘,无法对项目深化设计、优化设计进行阐述。该项评分的设置,影响投标人对采购文件所提出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的明确响应。被投诉人在质疑函回复中并未对该项质疑进行合理的解释、避实就虚的只回复“没有违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模糊消极应对、回复的方式进行文字简述,未给予明确实质性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投诉事项七的答复:

招标文件“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现场阐述”中,未限制投标人现场阐述方式,但明确说明现场阐述内容需围绕“项目的需求、建设目的、深化设计、优化设计”等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无法预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标时提供的述标环境。供应商只能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环境进行阐述。

建设需求文件中已明确给出前端设备在遵义市各县(市、区)的分布情况(包含数量及所在乡镇及村),按照国防潜力资源规定,具体点位的经纬度信息不能公开。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投诉事项七关于质疑函回复的答复:

采购人无法确定质疑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该具备的条件,因此作了简要答复。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对投诉事项七的答复

作为投标供应商,公司认为此项要求描述清晰、准确。在招标文件第26页“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现场阐述”中规定: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针对项目的需求、建设目的、深化设计、优化设计等进行现场阐述。这当中并没有限制投标供应商现场的阐述方式。作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完全可根据此项内容要求进行投标活动准备。投诉人未详细阅读招标文件,且对该起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的要求,应当依法驳回投诉。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对投诉事项七关于质疑函回复的答复:

公司认为,该质疑事项依法不能成立,招标监管机构依法不应予采信。

投诉事项八:

招标文件第七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林火视频监控系统、中控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投诉人认为:

第二次招标文件中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的规格/功能/参数出现大量的降低配置的情况,降配后技术要求是否符合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第二次采购文件删除重要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的规格/功能/参数要求,现有的技术参数对项目的质量无法进行保障,增加项目的实施风险。同时否符合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本次招标存在部分厂商采用违规手段进行虚假应标的可能性,存在巨大风险,且评审委员会对产品实用性、可靠性评审中也无任何可查依据,评审存在巨大的困难和障碍,无法知晓各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否对招标文件项目技术要求进行实质性的响应,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对项目的实施风险进行充分的考虑。需要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对第一次项目终止的原因给出澄清、说明。被投诉人在质疑函回复中并未对该项质疑进行合理的解释、避实就虚的只回复“没有违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模糊消极应对、回复的方式进行文字简述,未给予明确实质性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投诉事项八的答复:

因第一次采购文件技术参数中部分设备参数存在指向性,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特做此调整。招标文件“第七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说明/★重要提示/1、若验收时发现设备实际参数不符合投标参数,用户可解除合同并无偿退货,同时依法追究制造商与供应商的责任。”明确注明虚假应标需承担的责任。

被投诉人(

遵义市林业局

(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对投诉事项八关于质疑函回复的答复::

采购人无法确定质疑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该具备的条件,因此作了简要答复。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对投诉事项八的答复

作为投标供应商,公司认为此项调整合情合理,完全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调整来编制投标文件。更正采购公告的流程及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招标活动中的正常调整,任何投标供应商均可根据调整内容重新编制满足要求的投标文件,满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要求。且投诉人对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的要求,应当依法驳回投诉 。更正采购公告的流程及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招标活动中的正常调整,任何投标供应商均可根据调整内容重新编制满足要求的投标文件,满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投诉人仅靠主观猜想,就认定本次正常调整会对项目质量产生影响,同时做出否符合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的判断。完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第(五)项的要求,同时满足《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第(三)项的驳回条件。应当依法驳回投诉 。招标文件“第七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说明/★重要提示/1、若验收时发现设备实际参数不符合投标参数,用户可解除合同并无偿退货,同时依法追究制造商与供应商的责任。”已经明确注明虚假应标需承担的责任。但投诉人未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凭空臆断供应商可能进行虚假投标,属于主观捏造事实。且该投诉事项完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第(五)项的要求,同时满足《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第(三)项的驳回条件。应当依法驳回投诉 。

相关供应商汇峰公司认为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及参数等进行调整属于正常行为。

相关供应商(

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对投诉事项八关于质疑函回复的答复:

公司认为该质疑事项依法不能成立,招标监管机构依法不应予采信。

相关供应商(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答复材料中还提出“投诉人贵州三木公司不具备投诉人的主体资格,依法应予以驳回投诉”。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被投诉人(采购人)遵义市林业局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采购公告》,2021年6月4日以“因文件及参数内容作调整”为由,发布《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终止公告》。2021年6月18日发布《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采购公告》(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载明公告发布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00:00),公告载明“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点击‘会员系统’进行招标文件下载。”投诉人贵州三木公司2021年6月22日15时29分按照公告内容获取了“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后贵州三木公司2021年6月28日针对前述招标文件向采购人遵义市林业局和代理机构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1年7月2日,采购人遵义市林业局通过代理机构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贵州三木公司的质疑进行了回复,贵州三木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投诉。2021年7月12日,本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于2021年7月16日,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发中标通知书也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2021年9月3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遵财采[2021]43号),后因程序问题撤销(遵财采[2021]43号)处理决定书,并11月1日依法重新启动该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

针对投诉事项一:《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39页载明了《林火视频监控系统、中控设备主要技术参数》,其中品目一为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招标文件第39-42页的表格载明了《林火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的规格、功能、参数等。表格内容结束后,以“4.1.2传输系统列举了传输系统的相关规格、功能、参数,但招标文件中未见4.1.1的条文编号。被投诉人针对质疑的回复:前端基站环境及网络租用,相关费用咨询运营商”。

针对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57页表格“会议桌”一行第三列载明:(4)油漆:采用高级聚脂环保油漆,色泽美观。不变色,光滑耐磨,手感好。品牌为“易涂宝”或“华润”环保油漆。

针对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第25页-26页表格中,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运行维护方案、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现场阐述、标书制作等项采取了“优、良、中、差”的评分标准。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运行维护方案、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现场阐述、标书制作六部分的合计分值为27分。

针对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第40页对“接入交换机” 的规格、功能、参数9为“产品具备工信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第46页-47页表格中,对“视频监控安全准入网关” 的规格、功能、参数13为“产品具备工信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14为“设备具备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第52页表格中,对“防火墙” 的规格、功能、参数11为“产品具备工信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第12为“设备具备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第55页表格中,对“接入交换机” 的规格、功能、参数11为“产品具备工信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

针对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第26页表格“售后服务”一行载明“1、在质保期以外,每增加提供一年免费维护的,得1分,最多得3分。 2、应急处理保障服务响应快速(2小时以内)得1分。3.免费为用户提供关于实施各阶段相关的咨询服务。得 1 分。 4.项目完成后,如用户有搬迁、拆除需求,提供尽可能有的技术支持和帮助,帮助提供合理化建议,得 1 分。5.免费为用户培训使用和维护人员若干名,得 1 分。6.免费对用户的系统平台进行更新升级和版本升级,得 1 分”。

针对投诉事项六:招标文件第42页表格“传输系统设备”表格中的三项内容均用括弧标注“(投标人提供承诺函)”。

针对投诉事项七: 招标文件第26页表格“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现场阐述”一行载明“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针对项目的需求、建设目的、深化设计、优化设计等进行现场阐述。对各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定,优的得4.0-5.0分,良的得3.0-4.0分,中的得2.0-3.0分、差的得0.0-2.0分。”

针对投诉事项八:(采购人)遵义市林业局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采购公告》,2021年6月4日发布《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终止公告》,公告载明原因为:“因文件及参数内容作调整”。

投诉人贵州三木公司的前述投诉事项,均系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提出质疑,被投诉人遵义市林业局与招标代理机构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投诉人贵州三木公司质疑仅作了“不是服务采购,也不是货物采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会议桌是定制产品”等简要答复。

本机关认为:

案涉项目采购文件明确“潜在供应商应在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点击‘会员系统’进行招标文件下载。”投诉人贵州三木公司关注了案涉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方式获取了文件,系案涉政府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因此,贵州三木公司对案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受理了贵州三木公司的质疑,且并未在质疑环节提出对贵州三木公司主体资格的异议。贵州三木公司因提出质疑,并收到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其身份成为质疑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相关供应商遵义汇峰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投诉后的说明中认为:“投诉人只购买了招标文件,具有质疑的主体资格,但没有参加投标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没有对该项目进行投诉的主体资格”,该认知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如果认为贵州三木公司只有质疑资格,没有投诉资格,也与“无救济则无权利”的法理不相符合,且如果将质疑资格和投诉资格割裂而单独评价,那么采购人对质疑的答复行为就无法进入监管范围,本机关作为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势必无法履行“质疑答复”环节的监管职责。因此,相关供应商的意见不能成立,贵州三木公司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一、四、五、六、七、八中关于招标文件的投诉事项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一是

在招标文件“林火视频监控系统、中控设备主要技术参数”部分已说明品目号及相关技术参数,传输系统包含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品目一)中。

二是

招标文件第56页“二、商务条款要求”中第4条明确了三年的质保期;第6.1条对质保期内的技术服务及费用作了明确要求。

三是

招标文件“传输系统设备”表格的“规格/功能/参数”列中的三项内容均用括弧标注“(投标人提供承诺函)”,对需要承诺的内容在招标文件中已经说明。

四是

招标文件中要求产品具备《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属于技术部分的评分参数,对所有潜在供应商是一致性要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五是

采购人对第二次发出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要求。

六是

招标文件“第七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说明/★重要提示/1、若验收时发现设备实际参数不符合投标参数,用户可解除合同并无偿退货,依法追究制造商与供应商的责任。”不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

七是

被投诉人于2021年5月26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了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终止公告,已告知原因,给出相关澄清、说明。

投诉事项二中关于招标文件第七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会议桌”处载明:(4)油漆:采用高级聚脂环保油漆,色泽美观。不变色,光滑耐磨,手感好。品牌为“易涂宝”或“华润”环保油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之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律禁止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在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指定商标、品牌的内容,在案涉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限定了会议桌的油漆品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三中关于招标文件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运行维护方案、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现场阐述、标书制作”等项采取了“优、良、中、差”的评分标准,六部分的合计分值为27分。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运行维护方案、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现场阐述、标书制作”仅仅采取了“优、良、中、差”的评分标准,没有对何为“优、良、中、差”进行量化,即只有要素赋分,但并未对要素标准进行量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中关于质疑回复不满意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被投诉人遵义市林业局及其代理机构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贵州三木公司质疑后,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进行答复,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二及投诉事项三成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四、五、六、七、八中关于被投诉人质疑回复的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配套法规,其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对质疑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投诉事项,负有调查审查义务。在本机关调查核实过程中,贵州三木公司表示:其获取招标文件的目的在于参与案涉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由于招标文件中存在不合法、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因而提出了质疑,根据采购人质疑回复,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并未最终解决,在法律规定的投诉期内,涉案采购项目已经进入实质性的开标程序,因此未参与案涉采购项目的投标、开标等程序。

贵州三木公司的投诉事项二涉及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潜在供应商是否参与涉案采购项目的决策;关于被投诉人提出会议桌油漆占比小,不足以影响采购结果的问题,以及相关供应商提出行政比例原则。本机关认为,该原则强调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中还包含有三个次级原则:第一适当性原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否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的采购文件内容,有助于实现规范政府采购的行政目的,且保护了参与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认定该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从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也并未因此而让相关供应商失去参与竞争的机会。符合适当性原则。第二,必要性原则。本采购项目中,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带来的竞争机会,对所有潜在供应商而言都是公平竞争,并不违反必要性原则。第三,相当性原则。本采购项目中,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在相关供应商尚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下,因此不存在对任何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与行政目的显失均衡的问题。

投诉事项三涉及占比27%的评分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评分,进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贵州三木公司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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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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