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能否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财政部明确三个条件
证书能否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的最新答复,需遵循三个条件:一是将证书作为资格条件,需具有相关法律依据;二是将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需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三是评审因素的设置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以下为答复全文——
近期有一个公立医院对物业后勤政府采购活动,其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有以下条款,作为投标供应商认为,其条款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进行了质疑,但是代理机构恢复后没有相应更改,请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具体如下:一、1、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 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3分; 2、具有五星级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1分; 3、具有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1分; 4、具备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1分; 5、具备其他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 多得3分。二、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的得2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是否具有以上条款与实际后勤服务好坏,根本没有关系。请问是否合规合法?
答:1.如将证书作为资格条件,需具有相关法律依据。2.如将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需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3.评审因素的设置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由财政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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