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财购罚决字〔2021〕第4号
伊川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财购罚决字〔2021〕第4号
当事人:
河南正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800766248659X法定代表人:
孙青梅地 址:
焦作市解放区塔南路569号-4付03号经检查,你单位在代理伊川县水寨镇银张村新农人彩虹农场深水井灌溉工程(伊政采【2020】069号)、伊川县葛寨镇人民政府2020年葛寨镇王庄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伊政采【2020】068号)、鸦岭镇西沟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伊政采【2020】051号) 、城关街道办瓦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花卉苗木培育基地水利项目(伊政采【2020】054号)、河滨街道办闵店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伊政采【2020】066号)采购活动中,存在:1、代理协议无明示收费标准。2、未督促协助采购人编制验收方案、完成履约验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3、信息公告不完整。
综合以上事实,认定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壹万元,并予通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开户行:建行伊川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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