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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可以不选第一名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吗?

2021-10-18 12:09:06

政采百科22:采购人可以不选第一名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吗?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评审报告里面的第一候选人并不是自己想要的那个。这个时候,采购人是不是可以不选第一名呢?当然是不可以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这里的“按顺序确定”,意思就是要优先选第一名,第一名由于某种原因(投标无效、放弃中标等)不能中标了,才可以选其他的候选人。所以说,如果采购过程合法合规,也没有发生报价超预算、导致采购任务取消的重大变故等原因,采购人只能选第一名作为中标人。

这一点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你看,这里就没有“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的表述。但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就是说,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选第一名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对于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从中标候选人中自由选择中标人。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采购人有意向供应商是正常的心理,但不能因此就把其他供应商看低了,更不能因为对第一名不满意就想各种“歪招儿”推翻采购结果。针对这一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特意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中采购结果的产生,只能依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评审办法和标准,不能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环节改变。

当然,如果第一候选人确实有问题,也不是说采购人一点办法没有。如果是评审专家有评审错误,那么根据相关规定的情形,该重新评审的重新评审,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重新组建。如果是其他原因,那就只能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好,我们下期见!

详细请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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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赵志明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采百科 中标结果确认 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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