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专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2021-10-04 09:22:38政采百科第20期:采购文件中,专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把专利作为评审因素吗?《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第六项就是“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什么叫特定的专利呢?比如,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具有“场景还原影像管理方法、装置、设备及系统”专利证书的加5分。像这样指定了一个特定名称的专利,就属于特定的专利。因为专利有独占性,指定了特定的专利,对没有这些特定专利的供应商就不公平。
法律禁止的是特定的专利,并没有禁止不特定的专利作为评审因素。比如采购文件可以规定,供应商具有XX类且与项目相关的专利,有一个给1分,最高得5分”。这样规定没有指定特定专利,法律没有禁止。
财政部在答复网友留言时表示:特定的专利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但是,供应商掌握专利的情况可以反映供应商的研发能力。把供应商掌握专利的数量作为评审因素是可以的,当然专利数量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关。
但即便这样,不特定专利作为评审因素还是要慎重。比如通用类的货物采购项目,代理商与代理商之间,以及代理商与制造商之间,提供的货物并没有差别。如果这类项目把不特定的专利作为评审因素,完全没有意义。
专利作为评审因素,仅限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服务项目(比如科研类)。这类项目中,供应商的专利和他的服务能力是有一定关联的。而一般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应把专利作为评审因素。
好,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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