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武义县财政局关于武义县教育局教室灯光改造项目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2021CG006二、项目名称:
武义县教育局教室灯光改造项目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金华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汪下滩村8-10号
被投诉人:武义县教育局
地 址:武义县茶城二路88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武义县分中心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武阳中路2号建行12楼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金华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汪下滩村8-10号
被投诉人一:武义县教育局
地址:武义县茶城二路88号
被投诉人二: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武义县分中心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武阳中路2号建行12楼
投诉人金华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武义县教育局教室灯光改造(“明眸摘镜”护眼工程)项目(编号2021CG006,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6月2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对质疑事项回复特别不满意,收到的质疑函回复内容太过于形式与敷衍,以偏概全,对回复内容特别不满意。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一、技术参数“证书上的申请人(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为同一公司或同一集团公司要求”要求统一删除。二、技术参数“光环境区域管理器 光环境触摸控制器 光环境管理平台”要求统一删除。三、删除以上要求。四、删除以上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与二级建造师”。
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所指的质疑事项一:第二章采购需求(三)产品技术参数 教室灯与黑板灯 *驱动控制装置为保证设备高度协调性和方便统一售后维护,灯具驱动和灯具必须为统一制造商(且证书上的申请人(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为同一公司或同一集团公司,提供驱动CCC证书复印件及国家认监委官网截图)。招标文件的以上规定明显是某产品厂家以定制化参数实现控标目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遇或者歧视待遇别。
质疑事项二:第二章采购需求 (三)产品技术参数 3.智慧照明安装配件 光环境区域管理器 光环境触摸控制器 光环境管理平台的所有规定。招标文件的以上规定明显是某产品厂家以定制化参数实现控标目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遇或者歧视待遇别。
质疑事项三:第五章 评标办法和细则 1.产品制造商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得2分(提供有效期内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招标文件的以上规定明显是某产品厂家以定制化参数实现控标目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遇或者歧视待遇别。
质疑事项四:第五章 评标办法和细则 2.投标人具有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信用AAA认证的得1分;3.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经理具备二级建造师及中级工程师证得2分,需提供本单位3个月以上社保及身份证复印件。招标文件的以上规定明显是某产品厂家以定制化参数实现控标目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遇或者歧视待遇别待。
二、被投诉人申辩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的《关于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的意见》(浙教体〔2019〕23号)和《金华市儿童青少年“明眸摘镜”工程实施方案》(金政办发〔2019〕41号)文件精神,“明眸摘镜”护眼工程为市县十大民生实事工程之一,其中教室灯光改造为重要考核指标,各县市要全面实施“健康教室照明”计划,从2020年开始至2022年对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教室灯光工程改造。
4月25日该项目通过县财政局审批。按工作程序,县教育局综合参考其他县市的方案模板认真制定招投标方案,同时征求了潜在投标人意见。5月23日,抽选金华市专家库中的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在专家论证建议基础上修改完善方案,6月7日由县采购中心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原计划6月29日9时开标,计划招投标后由中标商立即在暑期施工。现因为该招标项目有质疑投诉,项目已发布暂停公告。
投诉事项中所指质疑事项一:护眼灯作为提供优质学习环境的重要保障,其产品的质量可靠性、稳定性为本次招标的重要考量因素。灯具与驱动的统一性能够有效保障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并提供扎实的售后服务,也是衡量产品制造商综合实力的标准;同时经市场调研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超过三家,不属于倾向性条款,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且该技术条款允许投标单位负偏离,并未限制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所指质疑事项二:本处所要求的技术要求属于我单位对所需采购产品要实现智能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无其他特殊化定制,经市场调研符合该功能的产品超过三家;且该处技术属于非强制性参数,允许投标人负偏离,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投诉事项所指质疑事项三: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目的,是产品品质是否优良的凭证之一。国家认可的实验室可以保证实验仪器及测试人员的专业性,从而保证出厂产品及原材料的品质;经市场调研,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超过三家,具备充分竞争性,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投诉事项所指质疑事项四:本条款提及的资质是衡量投标人是否有实力完成此类规模项目供货、安装施工全过程的综合实力评比,符合本项目招标实际需求,且符合该资质的企业较多,具备充分竞争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三、经调查查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6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18日金华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向武义县教育局和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武义县分中心提出质疑,武义县教育局于6月2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6月25日金华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质疑回复内容不满提起投诉,6月28日因质疑投诉暂停本项目,开标时间待定。本机关审查投诉书后,由于投诉人在投诉事项中未明确表述经质疑的事项,于6月29日向其下达了补证通知书,投诉人未按限定期限予以补证。
(二)项目调查情况
收到本项目投诉书后,本机关向被投诉方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审查了其提交的投诉答复书及项目招标方案征求意见、采购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之后本机关召集专家对金华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文件内容进行了评审。
2、处理结果:四、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诉称对质疑事项回复特别不满意,收到的质疑函回复内容太过于形式与敷衍,以偏概全,对回复内容特别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已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质疑供应商。投诉人以主观判断认为太过于形式与敷衍,以偏概全提起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鉴于在投诉事项中投诉人表达了质疑事项不满,并提出了针对质疑事项所作的投诉请求,本机关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质疑事项一~二:1、经本机关组织的评审专家一致认为市场上符合此要求的主流制造商多,且质疑事项中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为非硬性指标,允许正负偏离,具备充分竞争性,本机关予以采信。因此不存在指定特定产品、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2、投诉事项一中灯具及驱动作为产品的核心部件,由统一(同一公司或集团公司)公司生产能够有效保障产品的质量及稳定性,便于后续的维护维修,也是衡量产品制造商综合实力的重要参考依据;投诉事项二中提到的产品技术要求属于采购人对所需采购产品的技术要求,也是产品达到智能管理的必要条件,并无其他特殊化指定功能。采购人设置的上述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属于合理范围。
(二)质疑事项三~四:1、本机关组织的评审专家一致认为市场上具有质疑事项中所提证书的企业、商家多,具备充分竞争性,本机关予以采信。因此不存在指定特定产品、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2、投诉事项三中国家认可的实验室可以保证实验仪器的准确性,以及测试人员的专业性,从而保证出厂产品的品质及相关原料的一致性,出具的证书是产品品质保证的证明材料之一;投诉事项四中高新技术企业是考量企业能否完成产品制造的证明材料之一。二级建造师是对产品安装施工实施过程中质量管理的保证措施。该项目为政府投资较大的民生工程,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必须保证产品、施工质量。采购人设置的上述采购需求、评分内容合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1年07月08日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武义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魏女士
3、联系电话:8764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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