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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2020-12-28 00:00:00

夏财字2020〕134号

关于对

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

  

商丘市瑞海专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商丘市瑞海专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桂林路与雪苑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秋良

联系电话:15993437437

授权代表:万影

联系电话:18737071455

被投诉人:夏邑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夏邑县三环路中段

联系人: 吕女士

电话:17603701580

二、

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夏财采购[2020]247号

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商政采[2020]932号

采购人名称:夏邑县农业农村局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商丘市瑞海专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的投诉,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三、投诉内容及投诉要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于2020年10月22日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十九开标席参与了该项目的磋商工作,在2020年11月9日向采购人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和采购代理机构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变更公告不合法,变更原因中写到:经报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决定本项目废标、择日重新招标,直接对本项目做出判决不符合法律依据。在变更结果公告中已经做了表述:“经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决定”属于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侵犯参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11月16日就质疑事项做出如下答复:

回复如下: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于2020年10月2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在公示期期间收到来自郑州得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和河南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接到质疑后,经过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和郑州得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与原磋商小组评审专家沟通,并向夏邑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报(变更结果公告中说明:经报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决定本项目废标、择日重新招标。),经过审查后研究决定郑州得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质疑事项成立,慎重做出本项目废标处理,择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

 由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结果公告的变更公告不合法,侵犯中标单位和参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

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商政采[2020]932号结果公告符合我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参与竞标的单位达到6家符合法律规定,评标人员具有相应资质,评标程序和步骤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结果依法依规依程序作出,作出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公告结果,维护评标单位的确定力和公信力。变更公告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中标无效和废标的条件。

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2:

对我公司的质疑回复违法,严重侵害我公司的合法中标权益。

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签发的(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法规条文: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项目这个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热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此文件中提到的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釆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表述的意思为经营范围指的是不得以经营范围中细项作为评判经营范围的标准以国民经济分类经营许可范围,以大的门类来评判。例如营业执照中汽车销售范围可参与任何汽车类投标,而不得以某种特定车种评定参标资格。郑州得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车辆销售门类经营范围且“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郑州得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并不具备本次招标项目符合的经营范围。无证经营,无经营范围经营仍是违法行为,不能以此来变更原公告结果。我公司认为原结果郑州得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合采购内容,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导致磋商作为无效,属于合法评标结果。取消郑州得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参标资格为合理合法。此变更结果公告是对(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的曲解,该通知不能作为变更公告的法律性文件,变更公告的理由不符合变更的法律依据。如以对此文件曲解做出废标的话,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都将不复存在,假如(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那么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已属于合法行为,今后将无需工商登记注册。

法律依据: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豫市监〔2020〕128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登记机关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顺序分类标注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在一般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许可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注“许可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营业执照不记载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内容,相关许可经营项目均适用规范条目进行登记,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进行规范和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依法应维护商政采[2020]932号结果公告。认定原中标公告“经釆购人夏邑县农业农村局确定商丘市瑞海专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成交人。”合法。

2、要求夏邑县农业农村局、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这次侵权负责。

3、对参与人员工作渎职失职造成我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我公司向纪检、监察等部门投诉变更公告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

5、保留依法诉讼维护原公告内容的权利。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一)本次投标中存在以下事实

1、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招标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0日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名称为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招标。于2020年10月22日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十九开标席进行了公开开标工作。2020年10月27日发布招标结果公告。

2、投诉人于2020年11月9日对该项目向夏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质疑,2020年11月16日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和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答复,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向本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予以受理。

(二)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投标文件、投诉材料后,于2020年12月17日14:30整,在夏邑县华夏大道与和谐大道交汇处中原国际商贸港三楼评标室,通过商丘市政府采购网随机抽取了2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小组认定如下:              

在本次磋商过程中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在评标过程中被认定为无效营业执照,而被取消参与磋商的资格,该公司提出质疑。经专家评审和2020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精神,在招标过程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超出招标项目为由认定投标无效,且本次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经营资格没有明确要求。所以原专家组取消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磋商资格是不符合规定的。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进行第二次报价,可能影响最终评分结果,可能导致中标结果改变,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和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该《回复函》回复程序上在2020年11月16日及时进行回复,回复内容是对变更公告的告知。《回复函》本身不违法,没有侵犯投诉人的合法权利。变更公告的内容合法。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在进行政府采购磋商程序中,公告内容是为了磋商主体资格公平,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在取消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磋商资格后,可能影响第二次磋商的结果,进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存在违法行为。

(三)处理决定

     

1、鉴于以上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本次投诉事项不成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夏邑县人民政府或商丘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夏邑县财政局

                             20201220

抄送: 夏邑县农业农村局

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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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河南 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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