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哪些地区评标专家违规行为多?
7月21日,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获悉,截至目前,全国政府采购活动进展过半,各地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哪些违规违法行为呢?对此,政府采购信息网梳理了部分评标专家的行政处罚,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1、2021年7月14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欧阳华、王国海、吉训益、崔海燕、蔡飞、黄兴文、林维波等7人禁止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行政处罚(禁止时间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止)。
2、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孙茜同志 6 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处理决定书
3、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吴明坤同志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处理决定书
4、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孙正耀同志 6 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评标的处理决定书
5、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吴科同志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处理决定书
6、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杜定绩同志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处理决定书
7、关于对程速辉通报批评扣20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2021年6月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取消廖永北京市评标专家资格的通告》,近期,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裁定:被告人廖永串通投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廖永作为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编号:BP11010649),为了钱财丧失作为专家底线,忘记了受聘成为北京市评标专家时自己做出的承诺,受贿获刑,给全体评标专家敲响警钟。廖永涉嫌串通投标案发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案情进展,已先后暂停、取消了其北京市评标专家资格。现将廖永串通投标案件予以通告。
2、2021年6月1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取消成德华评标专家资格的通告》,在2021年6月11日的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成德华被工作人员发现在卫生间打手机电话。成德华(聘书编号:BP11020634)作为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情节严重,已不能公正履行职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专家管理规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3、2021年4月2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暂停张志鹏、卜燕华评标专家资格的通告》,在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日常监管工作中,北京市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发现北京市评标专家张志鹏(BP15000551)将个人已完成的打分结果供其他专家借鉴或抄袭,存在影响或干扰其他专家独立评审的违法违规行为;卜燕华(BP13023526)存在借鉴或抄袭其他专家打分结果行为,并存在未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行为。根据本市评标专家管理相关规定,经研究,暂停上述2人评标资格3个月,并予以通告。
4、2021年3月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技处发布《关于暂停袁友伦专家评标资格的通告》,在2021年度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中,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发现,评标专家袁友伦(BZ11015033)在评标过程中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情节严重,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袁友伦(BZ11015033)记9分,暂停评标资格1个月的处理,予以通告。
5、2021年1月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技处发布《关于取消陈立军等四人评标专家资格的通告》,北京市评标专家陈立军(BP15000335)、崔平(BP11010542)、方超英(BP11018639)、付桂宏(BP11017061)在评标工作中,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导致项目工期受到影响,对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京发改〔2004〕2898号)第十八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消上述四人北京市评标专家资格;针对陈立军拒绝配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等行为,将其纳入北京评标专家黑名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不得参与本市评标活动。
6、2021年1月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技处发布《关于暂停聂刚等3人评标专家资格的通告》,在2020年度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中,因评审纪律、评审质量等问题,北京市评标专家聂刚(BP14000602)、付永红(BP11019812)、魏立伟(BP12022073)等3人,累计扣分达到24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决定对3人暂停评标资格12个月,并予以通告。
1、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6月份评标评审专家扣分情况公示
2、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5月份评标评审专家扣分情况公示
3、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4月份评标评审专家扣分情况公示
4、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2月份评标评审专家扣分情况公示
5、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1月份评标评审专家扣分情况公示
1、2021年6月30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对胡伟良等6名省库专家除名的情况通报》,经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胡伟良、俞高峰、祝勇前、王辉、顾宝兰、蒋锐等6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2020﹞浙0483刑初236号)。
根据《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于6月28日决定取消胡伟良、俞高峰、祝勇前、王辉、顾宝兰、蒋锐等6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将其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不得再参加任何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不得再次申请入选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2、2021年6月11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对庄勇钢等3名省库专家除名的情况通报》,经查,评标专家在庄勇钢(专家证书号:330715197)、宋静娴(专家证书号:330716537)、庄勇强(专家证书号:330704169)在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中纯真虚报工作业绩问题,于2021年3月7日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浙建函﹝2021﹞12号)。
上述专家的行为属于《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从省库除名”的情形。经研究决定,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于2021年6月9日将庄勇钢、宋静娴、庄勇强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3、2021年5月25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公示》,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汤毅民、胡吉安、宋建全、王瑀、周新南在评标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浙江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乐住建罚﹝2021﹞3号)规定,于2021年3月9日对评标专家汤毅民、胡吉安、宋建全、王瑀、周新南作出禁止在1年内(公示期限为2021年5月25至2022年5月24日)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行政处罚。
4、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公示》,由于评标专家霍宏在评标时,缺乏应有的专业性、公正性,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评审意见,存在明显错误。依据《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暂行办法》(浙招标专家﹝2014﹞41号),于2020年12月25日对评标专家霍宏作出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即2020年12月25至2021年5月24日)行政处罚。
1、2021年5月21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邱峰等4名评标专家处罚通报: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管办、财政局、住建局发布《关于取消邱峰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齐公管办发[2021]1号),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纪委监委查实,评标专家邱峰在评标过程中收受投标人财务。依法取消邱峰评标专家资格,从黑龙江省评标专家库永久除名,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黑龙江省鹤岗市住建局依据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对评标专家安福岭的处理申请》(鹤公呈[2021]1号)、鹤岗市住建局《关于对评标专家安福岭的处理意见》,经调查2021年2月,在制作中标通知书时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安福岭与预中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为同一人,应回避而未回避。鹤岗市住建局依法对安福岭作出处理,暂停评标资格半年,从2021年3月3日——2021年9月3日。
评标专家祁铁颖、廉锡斌在2019年10月在评标时,串通投标。经过调查属于,依据黑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河市评标专家祁铁颖、廉锡斌犯串通投标罪处理意见的请示》(黑市发改呈[2021]16号)和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评标专家祁铁颖、廉锡斌犯串通投标罪的说明》。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近期对祁铁颖、廉锡斌做出刑事判决书,判二人犯串通投标罪,并取消祁铁颖、廉锡斌评标专家资格,从黑龙江省评标专家库永久除名,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2、2021年1月8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部分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的通报》,牛馨馨(230***6727)、孟繁娟(230***1948)、孙树勇(230***0731)、徐海江(230***0738)、高春凤(230***4829)等5名专家,在参与拜泉县人民医院内科住院部综合楼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评标,因未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被拜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并要求予以通报。
1、关于评标专家陈靖等不规范行为的公示
2、关于评标专家项喜林、马天有、殷文莲、周平、马淑珍不规范行为的公示
1、2021年3月1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关于暂停魏吉贵等五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公告》,魏吉贵等五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德州养老示范城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评标中出现工作失误,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3月1日决定暂停魏吉贵(身份证后四位1219)、王福强(身份证后四位3751)、李玉霞(身份证后四位2949)、张虎君(身份证后四位1254)、扈美玲(身份证后四位0042)五名评标专家资格6个月(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同时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并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2、2021年1年26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关于暂停高元辉等五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公告》,高元辉等五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泗水县杨柳镇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A区周边配套道路项目评标中出现工作失误,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1月25日决定暂停高元辉(身份证后四位463X)、丁艳(身份证后四位1226)、王培信(身份证后四位5914)、张德成(身份证后四位2751)、赵文科(身份证后四位3878)五名评标专家资格6个月(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7月24日),同时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并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1、2021年2月18日,河北省廊坊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评标委员成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的通报》,经该局对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移动办公平台项目投诉调查发现,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韩頔、刘立伟、张世星、王臻、王焱(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因评审原因造成该项目评审结果收到投诉且投诉成立,影响了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鉴于上述五位评委能够积极主动承认错误,对所犯错误进行了深刻检查并制定了相应整改措施,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韩頔、刘立伟、张世星、王臻、王焱(采购人代表)给予警告并进行通报批评的处理。
1、2021年1月11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解聘柴莺等266名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公告》,根据《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对省评标专家库2020年聘期届满的3455名评标专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考核,其中柴莺等266名评标专家未能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管理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对以上266名评标专家予以解聘,其持有的评标专家证书、胸卡同时作废,相关信息从省评标专家库中删除。
2021年6月3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关于对评标专家的处罚及通报》,经查,被处罚人郑国成作为评标专家,参与厦门市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开标的“环东海域新城琼头外侧海域生态修复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程的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与投标人私下接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厦门市建设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禁止在一年内参加厦门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0日,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关于公布一批评标专家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通告》,共12名评标专家因犯收受贿赂、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罪,被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
关于公布一批评标专家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严明纪律,强化警示教育,我局整理了一批全省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评标专家收受贿赂
1.2016年6月,评标专家黄某某在担任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建设工程项目资格预审会评委期间及广水市人民法院辅助用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委期间,收受工程项目投标人刘某某财物合计5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2019年7月,被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的规定,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 根据咸丰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评标专家肖某某在恩施州文化中心建设项目评审过程中,接受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的暗示,给特定的投标人打高分,并在评审结束后收受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4月,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肖某某没收收受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行政处罚。
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3.评标专家杜某工作单位为崇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8年3月,该专家作为市政道路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崇阳县沿河路升级改造工程的评标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规定,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2019年8月,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该专家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记1分。
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
4.蕲春县雨湖泵站机电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于2018年8月23日在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招标人于8月22日通过语音系统随机抽取了4名评标专家(另业主评委1人),通知评标专家签到评审的时间为开标当日10:00前,已确认参加此次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傅某某11:35分到达评标现场,无故迟到超出半个小时,影响了该项目的评标工作,被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批评以及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记1分。
5.2020年12月30日,通城县评标专家杨某某参加“通城县五里镇五季线(Y067)提档升级工程第一标段工程(二次)”项目的评标,到达评标地点后,进入评标室前寄存1部手机,另藏匿1部手机带入评标室,被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经调查,该专家在评标期间未利用手机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该专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法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月,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其做出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记4分,暂停一年评标资格的处理决定。
6. 2020年8月,评标专家袁某某、覃某某在参加赤壁市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13-17标段)的评标中未经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评标室,影响了项目顺利进行,造成不良影响。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2名专家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记4分。
7.2017年,评标专家颜某某11次非因不可克服原因在评标时迟到半小时以上,并且在鄂州市综合客运枢纽站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次)项目评审中,存在恶语中伤其他评标专家、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不良履职行为,情节严重。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专家做出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决定。
8.评标专家李某某在武汉铁搭厂搬迁建厂施工项目资格预审过程中,多次以明示、暗示方式提出倾向干扰其他评委评审;且在评审结束后给予其他评标专家财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19年5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的行政处罚。
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法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四、评标专家高额索取评标费
9.评标专家彭某某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湖北中烟武汉卷烟厂易地技改项目电力外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中担任主任评委。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标准发放专家劳务费后,彭某某以评标辛苦为由,要求增加劳务费。经协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增加了100元劳务费。其后,彭某某以担任主任评委为由,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为要挟,再次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自己增加专家劳务费100元,在其要求遭到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拒绝后,撕毁评标报告封面并离开评标现场。彭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评标工作秩序,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决定禁止彭某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六个月并予以通报。
五、评标专家不认真履职
10. 2020年9月,评标专家光某参加黄石新港现代物流园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智慧园区项目评标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将满分为2分的评分项打出3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2021年2月,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光某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自通报之日起暂停其一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资格。
11.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中,发现崇阳县交通管理服务设施客运总站二级客运站改建工程,其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五位评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观分未独立评分,在同一张评分表上评分签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0年12月,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廖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曾某某五位评委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并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记1分。
12.评标专家谢某某2020年4月27日参与咸宁市银桂学校建设项目监理评标时,对投标人湖北金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2016年10月份获得的省级以上“先进监理企业”称号打1分,而该项信誉奖项已超过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三年内的要求,不应得分;对投标人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试验、检测仪器打1分,而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规定分值只有2分、1.5分和0分三种分值。该专家没有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12月,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对谢某某做出禁止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的行政处罚。
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关于取消姚前等5人评标专家资格的通报
2021年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取消姚前等5人评标专家资格的通报》,经查,姚前、傅茜茜、何达威、张国俊等4人作为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在百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乐业县净水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有针对性地对特定投标人作出倾向性打分,私下接触有关利害关系人,非法收取利害关系人财物的行为,已于2020年6月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下达的《不起诉决定书》(隆检刑不诉〔2020〕8号)予以确认。
经查,陶覃武作为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流程,于2021年3月1日向姚前、傅茜茜、何达威、张国俊、陶覃武等5人发出行政处理告知书,上述5人在规定时间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3号),以及《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21年4月20日决定取消姚前、傅茜茜、何达威、张国俊、陶覃武等5人的评标专家资格,并从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从本通报印发之日起,姚前等5人不得再通过任何形式参加广西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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