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财采购罚字﹝2020﹞第18号)
当事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7967961M
法定代表人:张宁军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沣东自贸产业园一期内1号楼4层及2号楼2-4层
经查,你单位代理的北京财贸职业学院2018校内重点项目-学院安稳处-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技防系统数字化建设项目-1[招标编号:XM-0000014260180723163(BJYM18HW014)],预算金额为286.288944万元。中标人为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80.2393万元。2018年8月27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18年9月4日向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财采购罚告字﹝2020﹞第1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0年9月28日收到告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日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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