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恩施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北鼎泰恒胜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95号融科珞瑜中心901
被投诉人1: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中段建设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2:建发(武汉)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8号联发国际大厦29层
二、基本情况
2017 年5月15日,恩施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SZFCG2016(G)-H029)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金额523.5万元。2017 年5月18日,投诉人不服中标成交结果,向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了回复。投诉人不服该回复,于2017年6月19日向恩施州财政局提起投诉。恩施州财政局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恩施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恩施州财函[2017]2016号)。投诉人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财政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恩施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恩施州财函[2017]2016号),责令恩施州财政局重新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1、关于多功能双系统离子色谱仪的技术参数。
(1)所投产品(瑞士万通940型)不满足招标文件1.7.3参数要求。
(2)所投产品(瑞士万通940型)不满足招标文件1.9.5参数要求。
(3)所投产品(瑞士万通940型)不满足招标文件1.9.6参数要求。
(4)所投产品(瑞士万通940型)不满足招标文件1.10.4参数要求。
(5)所投产品(瑞士万通940型)不满足招标文件1.3.2参数要求。
2、关于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的技术参数。
(1)所投产品(美国安捷伦7800型)不满足招标文件3.2.3参数要求。
(2)所投产品(美国安捷伦7800型)不满足招标文件3.2.8参数要求。
(3)所投产品(美国安捷伦7800型)不满足招标文件3.2.13参数要求。
(4)所投产品(美国安捷伦7800型)不满足招标文件3.2.14参数要求。
(5)所投产品(美国安捷伦7800型)不满足招标文件3.2.15参数要求。
(6)所投产品(美国安捷伦7800型)不满足招标文件4.3.1参数要求。
三、调查核实情况
受理投诉后,州财政局对投诉人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招标文件和第一成交候选人投标文件及投诉答复进行了逐一核实。
(一)关于对瑞士万通940型多功能双系统离子色谱仪技术参数的投诉。州财政局依据瑞士万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瑞士万通940多功能双系统离子色谱仪技术指标》(以下简称《技术指标》)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与招标文件进行了一一比对。
1、关于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1.7.3参数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的发生方式为在线电解,《技术指标》中瑞士万通940型的发生方式为在线稀释,因此,该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属负偏离。
2、关于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1.9.5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检测器耐受最大压力:≧8 MPa。《技术指标》3.2.3显示检测器最大耐压:10MPa。
3、关于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1.9.6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信号采集频率不低于80Hz。《技术指标》3.2.6显示最大采集频率为100 Hz。
4、关于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1.10.4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自动调整量程,直流安培、脉冲安培和积分安培均可自动调整量程。《技术指标》3.2.11显示自动时间程序,自动在线调整量程范围。
5、关于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1.3.2最大压力。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所投产品瑞士万通940型最大压力为35MPa,而非招标文件要求的41MPa。对于该项投诉,在投诉人致恩施自治州公共交易中心的《质疑函》中,并未就该项进行质疑。故该投诉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投诉人认为瑞士万通940型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证据来源于瑞士万通官网。但瑞士万通官网的免责声明中,已明确表明“网站上和Apps上关于产品的技术资料和应用可能与实际情况有差别”,客户应当以购买产品手册中相关信息为准。判断产品的技术参数和应用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应当以官方经销商的产品说明手册为准。瑞士万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瑞士万通940多功能双系统离子色谱仪技术指标》可视为对该产品的说明手册,该产品的具体参数应以该技术指标为准。
(二) 关于安捷伦7800型对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技术参数的投诉。针对该投诉,被投诉人提交了安捷伦科技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建发(武汉)有限公司投标产品(Agilent 7800ICP-MS)部分指标参数的说明函》(以下简称说明函)。经州财政局核实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相关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安捷伦科技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显示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股东名称:Agilent Technologies Luxco S.à r.l.。该股东名称即为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的英文全称。因此,安捷伦科技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指标参数说明即为该产品实际技术参数。州财政局就投诉人投诉事项与招标文件进行了一一比对。
1、关于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3.2.3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对雾化室制冷控温范围-5~20℃。说明函显示安捷伦7800型产品技术参数符合该项参数范围,且能达到申请人投诉时所称的雾化室制冷控温范围为-10~20℃的技术参数要求。
2、关于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3.2.8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真空系统涡轮分子泵抽速大于400L/s。说明函显示7800ICP-MS真空系统涡轮分子泵抽速达到甚至超过400 L/S的效果,完全保证实现大气压开始抽至可工作的真空度时间小于15分钟。
3、关于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3.2.13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质谱范围2-280amu。说明函说明7800ICP-MS质谱范围最大可以扩展至350amu,且附有实际操作示范图。
4、关于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3.2.14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碰撞反应池配置有四级杆设计。说明函表明八级杆设计的优点在于所形成的离子通道及稳定区域要比四级杆大,离子传输的带宽更宽,离子通行量更大,具有更高的灵敏度,更低的背景噪声。
5、关于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3.2.15要求。
招标文件质量分辨率为0.1-1amu。说明函显示7800ICP-MS质量分辨率可通过质量增益(amu gain)与质量补偿(amu offset)调解,质量分辨率可小于0.1amu,并附有实际操作示范图。
6、关于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4.3.1参数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温度范围为5℃to100℃。被投诉人所投产品安捷伦7800型为5℃to80℃。说明函也显示该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项为负偏离。但评审专家评审时已对该项作出负偏离的评价。
投诉人提供了广东湛江市自来水公司采购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仪所发布的招标文件及中标公告、河南新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仪发布的招标文件及中标公告作为证明安捷伦7800型产品不符合本次招标技术参数的依据。州财政局经审查认为,前述招标文件及中标公告仅仅能说明广东湛江市自来水公司、河南新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与产品本身的技术参数不具备关联性,不具有证明效力。
(三)关于投标产品的负偏离是否影响最终中标结果。《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对于设备主要性能指标部分规定为:指标负偏离5项(含)以上的,投标无效。综合投诉人投诉的情况来看,建发(武汉)有限公司投标的产品只存在2项负偏离。同时,州财政局对五名评委的《恩施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设备采购项目评分表》进行核实。在该评分表技术评议栏,设备主要性能指标一项的打分要求为:允许负偏离的指标低于招标需求的,每项扣两分。对于建发公司的打分情况,通过该表可以看出,评审专家均已在该项打分时扣除2分或者3分。即建发公司已因一项负偏离扣除两分。综合上述核实情况,建发公司该项打分还需扣除两分。但是根据投标人总分情况统计表,再次扣除建发公司两分,建发公司的总平均分仍高于第二名,建发公司仍为第一名。其产品存在两项负偏离不影响最终中标结果。
四、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被投诉人所投产品瑞士万通940型发生方式和安捷伦7800型温度范围不满足招标文件1.7.3和4.3.1技术要求,此两项都应属负偏离。虽然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负偏离达两项,但是,由于未达到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规定全部负偏离达到5项为无效投标的规定,其投标是有效的。且该两项负偏离,一项在评标时已扣除相应分数,再次扣除分数后,被投诉人仍是第一名。
(二)投诉人对瑞士万通940型不满足招标文件1.9.5、1.9.6和1.10.4技术参数的投诉。瑞士万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瑞士万通940多功能双系统离子色谱仪技术指标》能证明其技术参数是满足招标文件1.9.5、1.9.6和1.10.4技术参数要求的。
(三)投诉人1.3.2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四)投诉人对安捷伦7800型不满足招标文件3.2.3、3.2.8、3.2.13和3.2.15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安捷伦科技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建发(武汉)有限公司投标产品(Agilent 7800ICP-MS)部分指标参数的说明函》,能证明安捷伦7800型满足招标文件3.2.3、3.2.8、3.2.13和3.2.15技术参数要求的。
(五)安捷伦7800型碰撞反应池八级杆配置优于招标文件3.2.14要求的碰撞反应池四级杆配置,应属正偏离。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1.7.3和4.3.1技术参数要求,此两项都应属负偏离。虽然其所投产品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了两项,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的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其投标是有效的。且扣除向相应分数后,被投诉人分数仍是第一名,中标结果有效。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1.3.2投诉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三)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二)项的规定,投诉人对3.2.3、3.2.8、3.2.13、3.2.14、3.2.15、1.9.5、1.9.6和1.10.4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州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财政局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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