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咸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江苏航天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锡山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唐宁
授权代表:王超
二、被投诉人
名称: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三期A3栋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开学
授权代表:廖锐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建设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NSJ-2017CZ-173
四、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30日,湖北赤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建设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开标后,参与投标的江苏航天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小微企业身份投标有异议,于2017年11月10日向湖北赤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17年11月16日,湖北赤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予以回复。2017年11月27日投诉人对上述质疑事项向本局提起投诉。
五、投诉事项
1、第一中标候选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小微企业身份投标;
2、第一中标候选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属于东湖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身份投标;
3、第一中标候选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小微企业身份投标,提供大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项目投标,但在报价计分享受小微企业身份。
六、审查情况
本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核实,被投诉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服务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服务局分别于2015年1月16日、2016年4月18日和2017年4月6日三次出具“小、微型企业认定证明”,认定被投诉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统计中心于2017年11月15日出具证明,证明被投诉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交通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属东湖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上述证明属于法定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出具,在本局审查期间,没有发现上述证明被依法认定为无效证明或者被依法撤销。
七、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审查结果,本局认为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第(二)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江苏航天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 财政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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