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黄梅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黄梅采函[2018]1号
投诉人:湖北省外文书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昌区袁家墩特1号江宏世纪名苑A-1-505
被投诉人:黄梅县教育局
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古塔西路99号
被投诉人: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梅县迎宾大道806号
投诉人因参加被投诉人黄梅县教育局,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黄梅县2017年至2020学年度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服计划定制招标项目(项目编号:梅公共资源交易[2017]ZFCG213号])”,认为第二次中标变更公告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1、此次招标活动于2017年10月17日开标,次日在网上发布了中标公告,投诉人为第二标包中标人,一直未收到中标通知书。2017年11月21日从被投诉人处知晓,2017年11月17日被投诉人重新组织评委评审,投诉人得分排序变为非中标人。
2、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在第一次中标公告后,质疑被投诉人组织的招标活动为无效投标,并且知晓本公司的“检验报告”分数被扣,被投诉人有没有泄露评标信息。
3、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质疑此次招标活动是无效投标,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提出质疑不成立,为什么又重新组织评标,而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还能以总分第一获第一标包中标人。同样的评委事隔一个月得出完全不同的评标结果,合理否?
4、被投诉人在给投诉人质疑答复中通篇都是“据反映”,是否核实查证了,属不认真作为的表现。
5、本次招标活动共有5家公司参与投标,除1家未能提供样衣,未达到评标要求,其余4家都对此次招标活动提出质疑,如何解释。
投诉审查情况:
本机关收到投诉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以下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5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称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审查:认为投诉事项:1、4、5条已超过质疑事项范围,不予受理。投诉事项2、3条符合投诉条件,予以受理。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6条之规定,我们通过书面审查和调查取证后,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投诉人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说明称: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质疑函中提到了质量抽检报告已提交,而评审专家没有看到。第二次重新评分,代理公司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根据(财库[2012]69号文件)和鄂财函[2016]309号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宜,并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不认为进行了重新评审,是协助处理质疑事宜进行答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未泄露评审情况。
查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三)为:
1、“技术参数响应性分值为18分,检查标准为1”所投货物的规格和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号要求的满分12分,每一项“★”号参数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负偏离)以12分(基本分)中扣2分,此项扣完本分为止,不计负分。带“★”技术参数的评分依据以省级以上纤维检验局等国家法定监督机构抽检《检验报告》为准,未按要求提交报告的不得分。
2、未带“★”号的其他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满分为6分,不满足的每一项负偏离的扣1分,此项亦扣完本分为止,不计负分。评分依据亦为省级以上纤维检验局等国家法定监督机构抽检《检验报告》为准。如未能提供,可依据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公开发行的正规印刷的产品宣传彩页评分,但得分满分减半为3分。(均须提交计分材料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提交原件核查)。
2017年10月17日,湖北省外文书店有限公司、黄冈格林制衣有限公司、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森仕时装(赣州)有限公司、福建新同兴针纺织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经评审,广州森仕时装(赣州)有限公司为一标包中标人,评审委员会七位评委对其技术参数响应性的评分均为18分,湖北外文书店有限公司为二标包中标人,其技术参数响应性的评分和其他三家公司一样均为3分。
中标公告发出后,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向黄梅县教育局和湖北宏大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1、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严重不符。2、中标人报价超过了预算价(2017年9月21日《中国政府采购网》此项目公告预算价格为1400万元)。3、称其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监管部门专项检查通知书抽查结果网上公示”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更具公信力,并按要求提交了抽检《检验报告》原件,而代理公司告知没有这项《检验报告》,没有看见原件,评委未计分。4、按市场零售价(原价)优恵率投标计算得分不科学、不合理。5、中标公示公告期为一天,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017年10月26日黄梅县教育局回复:针对质疑事项正在组织查实,调查核实及处理结果将另行告知。
2017年11月17日,被投诉人针对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质疑事项3启动了重新评审程序,称其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宜,并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等规定,对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产品“技术参数响应性”部分重新评分(评审会七位评委个人表决意见:主任评委认为;“评分细则要求的是省级以上纤检部门的《抽检报告》,而不是其他证明材料。该公司投标文件没有《抽检报告》,原件是否提供已无从查起,故不认可”。另一评委认为:“在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虽没有提供《抽检报告》复印件,但在标书的第194页确实有“湖北省学生服质量评估暨质量安全监测抽查结果公告”的复印件,同意对投标人的质疑进行复核”。其他五位评委表示认可。)智博公司此项评分加15分,由原3分变更为18分,其他公司分数维持不变。该项目一标包中标人由广州森仕时装(赣州)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二标包中标人由湖北外文书店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森仕时装(赣州)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11月18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和《黄梅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中标变更公告。
2017年11月21日黄梅县教育局向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发出质疑答复函,指其质疑事项1.2.4.5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质疑事项3己组织评委进行了审查协助处理,告知近期注意查阅网上有关信息。
2017年11月22日、27日、30日湖北外文书店有限公司、广州森仕时装(赣州)有限公司、黄冈格林制衣有限公司都对重新评审和中标变更结果提出质疑。
2017年11月30日、12月5日黄梅县教育局分别予以答复,湖北省外文书店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本机关认为:
一、 投诉事项2;
湖北智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在中标公告公示后知晓其“技术响应性评分”评审未记分。被投诉人说明未泄漏评审情况。投诉人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如不服,可举证向监察部门举报。
二、投诉事项3;
七位评委在2017年10月17日的评标中,对“产品技术参数的响应性”评分均为广州森仕时装(赣州)有限公司18分,其他四家公司评分均为3分,不存在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①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②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④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被投诉人组织进行重新评审没有法律依据,且未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九)款,责令被投诉人黄梅县教育局、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六条规定,“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决定对此项目评审委员会7名成员予以警告。
三、在本项目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1、2017年9月21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此项目招标公告,预算价格1400万元,与同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和《黄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以市场价百分比优惠率计价的公告明显不一致,且被投诉人不能说明原因,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四项“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黄梅县教育局、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2、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和财政部门调查取证中称;第一次中标公告发布后,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因“教育局领导不在家”。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终止本次政府采购任务,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黄梅县财政局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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