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恩施州金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恩施市大桥路98号红旗小区B幢5楼
被投诉人1:建始县中医医院
地址: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82号
被投诉人2: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9号南国悦公馆1206室
恩施州金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建始县中医医院电扶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编号:HBZSZB-2016-129-02]”招标结果不满,向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心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3月14日按政府采购程序提出投诉,我机关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规定,现将对《投诉书》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查处理决定告知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一)根据《2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我机关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建始县中医医院、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
(二)根据《2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我机关对“建始县中医医院电扶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事项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审查了由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提供的本项目的招标说明、专家“评审评议表”及评标报告。
二、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一)财政部门审查情况
本机关认真审查了本项目的招标说明、专家“评审评议表”及评标报告,经查:
1、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几大件要原厂原品牌自己生产,应该提供权威的原厂、原品牌型式试验报告”,在该项目评标结束公示期内,你公司依法质疑后,招标公司答复该项目公示的中标人投标文件中该公司提供了型式试验报告。经查:该招标文件发布并经澄清后,你公司未提出异议,视作你公司认可该评分标准。同时,在项目公示的中标人投标文件中,不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承诺书,同时也提供了该公司的型式试验报告。你公司认为所公示的中标人没有能力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缺乏事实依据,本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2、关于投诉事项“品牌影响力…”,“报价得分办法…”,“湖北省电梯质量安全服务星级评定的证书原件…”:经本机关审查专家“评审评议表”,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了区别打分,本机关没发现有不合理的评分。
(二)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我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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