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采购信息公告(武汉华海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投诉湖北特检院襄阳分院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湖北省财政厅采购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武汉华海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投诉湖北特检院襄阳分院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华海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29号2栋105号
被投诉人:湖北新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襄阳市樊城区中航大道果然香园内4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华昕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街道明一工业区宁波泰阁酒店315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磋商小组认定其所投产品便携式磁粉探仪存在负偏离,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2.磋商小组认定其所投内径测量仪未提供给产品型号及参数存在负偏离,缺少事实依据;3.中标供应商宁波华昕公司所投超声波探伤仪存在负偏离,根据磋商文件评分细则要求,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清晰、不完整视同负偏离,技术分应为0分。
三、处理结果
对于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交了武汉中科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函、相关主流品牌超声波探伤仪对比表、国内主流品牌超声波探伤仪官网技术参数及彩页资料及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产品手册,被投诉人提交了答复函及项目有关资料,宁波华昕公司提交了答复函及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说明》。
磋商小组表示:“投诉事项1,经复查,标书前面表述的参数为投标方自主表述参数,后面表述的参数为设备生产厂家的样本参数,评审专家认为生产厂家产品样本参数更具真实性,事实清楚。……投诉事项2,经复查,该部分设备型号及参数按标书目录提供查询页码为212页,专家评审时都认为没有提供设备型号及参数,原因为标书在该部分表述中材料组织混乱,210页—219页重复编排,在前一个212页中标书确实没有具体内容,后一个212页混杂在其他设备材料中。投诉事项3,经复查,投诉方提供的证据为网上截屏资料,专家评审时全部以标书提供的技术参数为准,而中标方标书表述技术参数没有负偏离。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影响该项目评审结果。”
经我厅依法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湖北特检院襄阳分院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磋商文件要求为“磁轭探头重量1.6kg(含活支关节)”,投诉人响应文件中第161页标示磁轭探头重量为“2.0kg(含活支关节)”。磋商小组据此认定投诉人所投产品重量偏差超过了磋商文件规定的“允许±20%偏差”,该参数存在负偏离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少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2,根据投诉人的响应文件目录,压力容器内径测量仪技术参数确认函等有关资料标示在212页,214页后标示为气体分析仪、压力管道试块等其他内容。而投诉人响应文件页数编排混乱,存在两个212页至219页,前一个212页至219页均无压力容器内径测量仪设备型号及参数,磋商小组据此认定该参数存在负偏离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少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3,经查阅宁波华昕公司响应文件,没有发现存在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清晰、不完整的情形。磋商小组评审时根据宁波华昕公司响应的技术参数认定其不存在负偏离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同时,宁波华昕公司提供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说明》,说明宁波华昕公司所投定制产品可以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3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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