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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采购信息公告(湖北省公安厅省级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2019-03-01 00:00:00

湖北省财政厅采购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湖北省公安厅省级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新章物电防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科路8号高科路电子产业园1号楼903号

被投诉人: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五层

相关供应商: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四路18号普天物联网创新研发基地(二期)8栋2单元1-5层0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事项为:1.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存在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形;2.中标供应商湖北鑫恒福公司与武汉恒泰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3.投诉人标书因一元运维费被废标,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4.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

三、处理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14,投诉人购买磋商文件的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投诉人针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已经超过法定的质疑期,被投诉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事项14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根据相关供应商湖北鑫恒福公司官方网站,武汉恒泰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恒泰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桥系湖北鑫恒福公司副总经理,其作为武汉恒泰祺公司授权代表参与此次项目,有串通投标的嫌疑。湖北鑫恒福公司对此书面说明:“我司于2017年5月-2017年10月临时聘任周桥为副总经理,参与湖北省农信社项目,为此项目商务顾问,并于2017年10月解除与其商务顾问合作关系。周桥在聘任期间并未与我司签订相关劳务合同,该期间工资和社保也不是我司发放与代缴。”武汉恒泰祺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周桥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该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与湖北鑫恒福公司没有雇佣关系。经查,投诉人提交的网站截图均为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没有证据表明2018年12月时周桥与湖北鑫恒福公司存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或其他应当禁止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形。投诉人提起投诉事项2缺少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3,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1.3条注明: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投诉人报价1元显然低于成本,磋商小组认定投诉人报价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3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4属于无效投诉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湖北省财政厅

                    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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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投诉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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